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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圖書館電腦暨網路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彰化縣文化局為便利彰化縣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讀者使用電腦暨網路資源,並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工作,以確保讀者使用權益,特訂定本須知。讀者使用本館電腦暨網路服務之前,應詳細閱覽本須知內容,當開始使用本館電腦暨網路服務,即表示同意本須知所有內容。
二、 使用規範:
讀者如有違反下列違規情事,本館得立即請其離座,終止其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以違規計且須自負法律責任。違規累計滿2次者,本館得暫停30天登記及使用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一)任意更改電腦設定,不當使用或蓄意破壞,造成設備毀損者,應負損壞賠償之責。(二)下載、安裝及執行非本館提供之資料、軟體
  • (三)進行本館典藏資料之拷貝與轉錄。
  • (四)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如大量資料傳輸、散佈惡意程式、電腦病毒、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系統等影響網路安全或其他讀者權益之違法行為。或因個人行動設備感染病毒,造成網路系統癱瘓。
  • (五)發表、散佈或瀏覽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暴力、賭博、犯罪等有違善良風俗、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礙他人權利及違反法律之文字、圖片或影音等不當行為。
  • (六)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者。
  • (七)讀者提供錯誤或不實的個人資料。
  • (八)冒用他人名義使用者。
  • (九)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
  • (十)其他影響他人閱覽之行為。
三、 公用電腦使用及列印規定:
(一)館藏查詢電腦提供本縣圖書館館藏資料查詢為主,供本館自習室座位、親子數位學習區電腦、數位多媒體學習區電腦之預約登記查詢為輔,禁止連結其他網頁或從事其他用途。
(二)
座位預約登記電腦係提供本館自習室座位、親子數位學習區電腦、數位多媒體學習區電腦之預約登記查詢用。
(三)親子數位學習區、數位多媒體學習區之電腦採現場登記制,請持本人借閱證(含可替代借閱證之證件)至座位預約登記電腦之「公用電腦訂位網頁」登記使用。
  1. ​​​​​​​​​​​​​​1.親子數位學習區限供12歲以下兒童數位學習使用(歡迎父母陪伴),未滿6歲或需成人陪同之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指導使用,並注意其安全,本館不負照顧之責。每次使用以30分鐘為限。
  2. 2.​​​​數位多媒體學習區之數位學習座位之電腦,僅供13歲以上民眾做網路資料檢索、數位學習、資料列印使用,每次使用以30分鐘至1小時為限;影音觀賞座位之電腦僅供觀賞本館典藏公播版普遍級視聽資料,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
  3. 3.每人每次以登記一時段為原則,使用完畢15分鐘後如無其他閱覽人登記使用,方可再登記下一時段,違反者計違規1次。
  4. 4.使用時間開始10分鐘內未至所登記電腦報到者,視同棄權,並計違規1次。
​​​​​​​(四)數位多媒體學習區提供民眾列印服務,以A4紙張黑白列印為限,每頁列印耗材費新台幣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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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無線網路服務規定:
(一)1樓入口處提供iTaiwan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二)本館樓層、區域提供免費無線上網服務,需先將行動設備網路連至bocach_lib無線網路熱點,輸入身分證號、生日月日4碼完成認證。
(三)無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者需臨時急用,請持可證明身分之證件,至服務櫃台登記,由館員輸入1組暫時帳號、密碼,限供當日使用。
(四)本館僅提供無線網路使用,若因個人行動設備作業系統、無線網卡設定問題,導致無法使用,本館不負處理之責。
 
五、 免責事由
​​​​​​(一)無線網路服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WLAN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館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二)
如因業務需求或設備之更換與維護,得暫停或中止提供電腦或網路服務,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 附則
(一)本須知以中華民國法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為準據法。
(二)讀者若發生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需負法律責任,應由其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本館得報請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就本須知涉及之一切爭訟,讀者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
本須知若任何一部份無效,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五)為防範查詢及使用遊戲、色情、暴力、賭博及影響公共安全等網站,本館得建置網路監控、管理軟體及網頁過濾機制。
​​​​​​​(六)請妥善使用電腦及相關設備,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本館服務人員。
(七)讀者帳號及密碼應妥為保管,如遭到冒用或自行授權他人使用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任何資訊安全問題發生時,應立即通知本館服務人員。
七、
本館保留隨時修改本須知之權利,並於網站公告修改之內容,不另行通知各讀者。如果讀者不同意本須知之修改內容,請停止使用本館電腦暨網路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須知之修改。
八、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以本館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