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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圖書館自習室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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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文化局為維護彰化縣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自習室閱覽秩序及讀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館自習室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六:8:30-20:20、週日:8:30-16:50,週一及經本館公告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三、
本自習室設有70個座位,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可透過本館自習室訂位網頁,線上預約次日起8日內之座位,或於自習室開放時間內直接到館登記,讀者每人限預約一個座位,報到時開放選位,每次預約登記即可使用至當日閉館。
四、
凡線上預約座位之讀者,應於預約當日上午9時前至本館自習室報到,以該借閱證進入自習室訂位網頁選位入座,逾時未報到則取消預約權益,記錄違規1次,並將其預約座位名額開放供其他到館讀者登記使用。因故無法前來應至自習室訂位網頁取消預約,最遲應於預約當日上午8時30分開館前取消預約。
五、
讀者如確定提前離座不再使用座位時,應至自習室訂位網頁點選「座位號」提前歸還取消使用;未點選者,記錄違規1次。
六、
讀者不得持他人借閱證申請自習室座位預約或現場登記,凡冒用或借用他人借閱證或代用多張證幫其他讀者佔位經查屬實者,本館得取消申請者及冒用者當日自習室座位之使用,並請讀者離開自習室,暫停其使用自習室權利60日。
七、
讀者若需暫時離開自習座位,以1小時為限;凡離座1小時未歸,視同放棄使用,得於座位不足情況取消該座位使用權利,並記錄違規1次。另其物品移至三樓數位多媒體學習區置物櫃放置,且不負保管遺失賠償責任,並將該座位開放供其他到館讀者登記使用。
八、
讀者若有座位使用上之爭議時,本館以自習室訂位網頁紀錄為主。違規次數累積達3次者,暫停其使用自習室權利30日。
九、
讀者進入自習室應服裝整潔、保持安靜並維護環境清潔,不得以物品佔位、赤腳、穿著拖鞋、吸菸、飲酒、飲食、嚼食檳榔、嬉戲追逐、喧嘩、朗讀、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及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行為,攜帶行動通訊設備者應設定靜音,如需使用請至室外接聽,經規勸無效者,本館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館。
十、
讀者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以免遭竊,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
為維護自習室秩序與讀者權益,本館人員得不定時進行查位,讀者應主動配合出示借閱證以備查驗。
十二、
讀者應妥善使用自習室各項設備,如有毀損公物設施,須負賠償責任。
十三、
為維護公共用電安全,讀者不得私自接用自習室電源、調整空調開關和溫度,若有任何問題,請洽館員處理。
十四、
讀者如有違反本規範,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時,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要求讀者離開自習室並暫停其閱讀權利;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
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規範經報彰化縣文化局核定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