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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050021950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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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職業災害死亡者之家屬生活,紓解其困境,發放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設籍本縣縣民,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死者之家屬。
三、標準:本縣縣民發生職業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認定為死亡: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為死亡者。

(二)事業單位或職業工會申報,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三)家屬或相關單位通報,經本府認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四)本縣重大職災案件通報之受傷住院者。
四、經費來源:由本府視財務狀況編列預算。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本縣縣民因職業災害死亡,本府發給該家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經本縣重大職災案件通報之受傷住院者,本府發給該傷者或家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新臺幣二仟元整。

六、申請資格及文件:
(一)死亡案件申請人: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等法定繼承人及其順位規定辦理。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二)住院案件申請人:本人或其家屬。

(三)應備文件:

      死亡案件:

1.本申請書。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例: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重大案件摘要報告表、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職災案件摘要報告表等)。

4.全戶戶籍謄本。

5.受領委託同意書或切結書。

住院案件:

經本府職業災害個管員醫院訪視後,檢附收據申請。
七、申請期限:

(一)死亡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並依第三點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惟因通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延遲,經本府認定確有理由者,得不受上述三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二)住院慰問金應自本府職業災害個管員接獲通報、訪視時申請。
八、經費核撥:

    本府於接獲通報後,應協助受領人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一次發給慰問金。就同一職業災害,其已依前述發給住院慰問金後,續發生職業災害死亡者,應予以抵扣之。

九、核銷程序:慰問金由本府派員發放,領受人應配合掣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