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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受理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勞動字第1060221791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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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勞工檢舉案件,使業務單位執行勞動檢查相關業務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依據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訂定本處理原則。
第2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三)未具名、未具聯絡方式、無具體內容,三者皆無者。
第3條
檢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十日內予以補正相關資料,始成案辦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第4條
檢舉人未於十日內補正相關資料,處理方式如下;
(一)未具名未有具體內容者:第一次檢舉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第二次檢舉以現場輔導辦理,第三次以上檢舉以勞動條件檢查方式辦理。
(二)未具名但有具體內容者:第一次檢舉以現場輔導方式辦理,第二次檢舉以勞動條件檢查方式辦理。
(三)未具聯絡方式且未有具體內容者:第一次檢舉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第二次檢舉以現場輔導辦理,第三次以上檢舉以勞動條件檢查方式辦理。
(四)未具聯絡方式但有具體內容者:第一次檢舉以現場輔導方式辦理,第二次檢舉以勞動條件檢查方式辦理。
(五)未具名、未具聯絡方式但有具體內容者:第一次檢舉以現場輔導方式辦理,第二次檢舉以勞動條件檢查方式辦理。
(六)實施內容:
1.行政指導:發函說明法令規定,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相關法令。
2.現場輔導:派員親赴事業單位實施輔導,及協助其自我檢視,俾使確實符合法令規定。
3.勞動條件檢查:派員親赴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
第5條
受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準用本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