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重建之案件,得委請相關專業單位協助審查。 |
第 4 條 |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
評估費用。
前項補助之申請要件及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辦法規定辦理。
|
第 5 條 |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之文件、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及審核時程,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彰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重建計畫書檢核表、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等詳如附件。 |
第 6 條 |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其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辦理。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
分之十之獎勵,不受本條例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
第 7 條 |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蔽率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
建蔽率。 |
第 8 條 |
依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其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
物,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減免稅捐。
依本辦法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
。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
第 9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