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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牡蠣搬運機管理規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070309050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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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牡蠣搬運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訂定本收費基準。
二、各規費類別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

(二)定期檢查費:三百元。

(三)冊照費:一百元。

(四)牌證費:三百元。

(五)補發或換發執照費:一百元。

(六)補發或換發牌證費:三百元。

(七)變更執照登載事項費:五十元。

三、牡蠣搬運機所有人為第一次申領牌證者,無須繳交特別檢查費、冊照費及牌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