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無 形文化資產相關事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 會組織準則規定,設立彰化縣政府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技 術者等之指定、登錄等審議事項。 (二)本縣轄內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技 術者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
|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指派人 員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擔任,機關代表一人 ,由本縣文化局副局長擔任,其餘依本縣實際需要及下列專長領域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 (一)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歷史專長、傳統工藝美術及傳統表演藝術等專長 背景者。 (二)具有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 及有關文物等專長背景者。 (三)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專長背景者。
|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會有關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
|
|
六、本會每年定期舉行一至二次會議,並得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
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 互推一人代理之。
|
|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
九、本會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前,得由本府依據文化資產類別、 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及自然價 值進行評估,並提出文化資產評估報告。 本會審議時,得參酌前項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審 議。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授權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派請委員偕同 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 參考。 前項審議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 詢意見。
|
|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勘查、訪查及差旅, 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一、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