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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 機關現場輔導民眾使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視訊服務、代收 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作業系統- 跨機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 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費用,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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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機關 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含分局) 二、金門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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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對象 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彰化縣或金門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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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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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時間 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二、金門縣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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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 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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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辦
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載
,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提醒
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
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
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 4)及提示應備證
件,由受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
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受理機關並應將有關資料函
送權責機關。
(二)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人
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
文件)。
4.申請人非屬自然人時須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
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
正本)。
5.提供影本資料者,應於文件上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三)資料移送及歸檔:受理機關應於受理當日或次日將申請書傳真權責
機關辦理繳款書地址變更事宜,並影印 1 份,於次月 10 日前,
以公文掛號寄送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有關事宜。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
」,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一申報案一函方式
函轉權責機關。
(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應輔導民眾填寫「公路監理業務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附表 5),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
機關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聯絡方式,依一般公文處
理時限以一申請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
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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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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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經兩局同意後,發布實施。必要時亦得隨時增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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