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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
 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網路申辦、視訊服務、代收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跨
 機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成本
 ,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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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機關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二、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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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對象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澎湖縣或彰化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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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項目服務項目如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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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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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聯絡窗口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 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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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辦
 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載
 ,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提醒
 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
 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
 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 4)及出示應備證
 件,由受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
 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並傳真稅務平台畫面予受理機
 關留存。
 (二)應備證件:參考「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辦理
 。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業務單位櫃檯)加蓋「代
 收代轉聯合服務章」,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
 一申報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二)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機關人員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
 聯絡方式,由總收文收件,於申請書上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
 」後分派業務單位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
 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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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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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經兩局同意後,發布實施,必要時亦得隨時增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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