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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與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澎稅服字第1055500763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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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
    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網路申辦、視訊服務、代收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跨
    機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成本
    ,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實施機關
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二、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含分局)
參、服務對象
    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澎湖縣或彰化縣者。
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 1。
伍、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 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辦
        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載
      ,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提醒
      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
      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
      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 4)及出示應備證
      件,由受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
      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並傳真稅務平台畫面予受理機
      關留存。
(二)應備證件:參考「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辦理
      。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業務單位櫃檯)加蓋「代
      收代轉聯合服務章」,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
      一申報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二)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機關人員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
      聯絡方式,由總收文收件,於申請書上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
      」後分派業務單位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
    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玖、本要點經兩局同意後,發布實施,必要時亦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