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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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醫事放射所收費標準如下: ┌──┬─────────────────┬─────────┐ │類別│項目 │新臺幣(元) │ ├──┼─────────────────┼─────────┤ │普 │胸腔檢查(包括各種角度部位之胸腔檢│八○至二○○ │ │通 │查) │ │ │檢 ├─────────────────┼─────────┤ │查 │胸腔後前位及兩側斜位檢查(使用鋇劑│五五○至六○○ │ │ │) │ │ │ ├─────────────────┼─────────┤ │ │胸鎖關節檢查,單側 │一八○至二○○ │ │ ├─────────────────┼─────────┤ │ │胸鎖關節檢查,雙側 │三二○至三六○ │ └──┴─────────────────┴─────────┘
┌──┬─────────────────┬─────────┐ │普 │腎臟輸尿管膀胱檢查 │一八○至二○○ │ │通 ├─────────────────┼─────────┤ │檢 │腹部檢查(包括各種姿勢每張之腹部檢│一八○至二○○ │ │查 │查) │ │ │ ├─────────────────┼─────────┤ │ │頭顱檢查(包括各種角度每張部位之頭│一八○至二○○ │ │ │顱檢查) │ │ │ ├─────────────────┼─────────┤ │ │脊椎檢查(包括各種角度部位每張之頸│二○○至二五○ │ │ │椎、胸椎、腰椎、薦椎、尾骨及薦髂關│ │ │ │耳等之檢查) │ │ │ ├─────────────────┼─────────┤ │ │肩部骨頭及關節檢查(包括每張各種角│一八○至二○○ │ │ │度與部位之檢查) │ │ │ ├─────────────────┼─────────┤ │ │上肢骨各處骨頭及關節檢查(包括每張│一八○至二○○ │ │ │各種角度與部位之檢查) │ │ │ ├─────────────────┼─────────┤ │ │下肢骨各處骨頭及關節檢查(包括每張│一八○至二○○ │ │ │各種角度與部位之檢查) │ │ │ ├─────────────────┼─────────┤ │ │關節側量術 註:股骨及下腿前後像 │四○○至四五○ │ │ ├─────────────────┼─────────┤ │ │分層關節側量術 註:包括關節側量 │六○○至六三○ │ ├──┼─────────────────┼─────────┤ │普 │長骨普查攝影 註:包括肱骨、前臂股│一四○○至一五○○│ │通 │骨、下腿前後像、脊椎、骨盆及顱骨之│ │ │檢 │檢查 │ │ │查 ├─────────────────┼─────────┤ │ │骨盆及髖骨關節檢查(包括每張各種角│一八○至二○○ │ │ │度與部位之檢查) │ │ ├──┼─────────────────┼─────────┤ │ │骨盆側量術 │三五○至三九○ │ ├──┼─────────────────┼─────────┤ │ │骨髂關節之壓抑攝影術 │一四五至一六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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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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