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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 98 年 4 月 28 日內授消字第 0980821942 號令頒「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及 98 年 9 月 16 日台內消字第 0980823626 號令頒修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 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修正規定」暨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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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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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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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 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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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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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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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局火災調查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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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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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本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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