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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依法裁罰之行政罰鍰案件, 以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及提升行政罰鍰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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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鍰案件之管理、送達、催繳、移送行政執行作業,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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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應使用本府建置之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逐案建 立受處分人名稱、處分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移送執行等 情形,由專人控管,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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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對依法裁罰之案件,得請求戶政、警察、地政或其他相關 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查明受處分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 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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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述意見通知書及行政罰鍰裁處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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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單位辦理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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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行政處發現各單位辦理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有以下情形
者,得簽報一層核定後送本府人事處辦理獎懲:
(一)本府各單位督導及主辦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獎勵:
1.每月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未有遲延。
2.全年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統計資料正確,有具體事蹟。
3.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
4.其他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
(二)本府各單位督導及主辦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懲處:
1.未依實際執行進度填報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經查證屬
實。
2.全年均未依實際執行進度填報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或統
計資料均不正確,經查證屬實。
3.無故或藉故拖延案件,致統計遲延,影響績效。
4.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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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所屬機關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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