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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疏解訟源,並增 進徵納雙方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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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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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改按更正程序處 理: (一)申請復查項目僅涉及本稅或罰鍰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 誤或重複者。 (二)復查項目、案情與復查會決議變更或撤銷之通報案例相同者。 (三)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者。 (四)原處分主體錯誤者。 (五)裁罰金額或倍數錯誤者。 (六)法令變更對未確定案件有其適用者。 (七)查定課稅內容變動,應重新查定稅額者。 (八)行政處分之課稅事實未予以釐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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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納雙方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見解歧異,經依稅捐稽徵機 關稅務案件協談結果准予更正者,得改按更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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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改按更正程序處理之案件,如有應補徵稅款或應處罰鍰者,得予重 新核發繳款書並改訂繳納期間後送達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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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納稅義務人就更正結果如有不服,仍可依法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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