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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受理不服稅捐稽徵案件適用更正程序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彰稅法字第1040158460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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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疏解訟源,並增
    進徵納雙方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
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改按更正程序處
    理:
(一)申請復查項目僅涉及本稅或罰鍰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
      誤或重複者。
(二)復查項目、案情與復查會決議變更或撤銷之通報案例相同者。
(三)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者。
(四)原處分主體錯誤者。
(五)裁罰金額或倍數錯誤者。
(六)法令變更對未確定案件有其適用者。
(七)查定課稅內容變動,應重新查定稅額者。
(八)行政處分之課稅事實未予以釐清者。
四、徵納雙方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見解歧異,經依稅捐稽徵機
    關稅務案件協談結果准予更正者,得改按更正程序處理。
五、經改按更正程序處理之案件,如有應補徵稅款或應處罰鍰者,得予重
    新核發繳款書並改訂繳納期間後送達納稅義務人。
六、納稅義務人就更正結果如有不服,仍可依法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