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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小型復 康巴士業務,提供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以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緊急醫療除外)、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 (上下課除外)、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並為符合搭乘之 公平原則,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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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範圍: 以彰化縣各鄉鎮市為原則,若有需求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仍可提供 跨縣市服務(以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服務範圍內),且 服務起點須位於本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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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費用: (一)一般費率:依本縣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範圍內計算,起跳三十元, 行駛一點五公里後,續程每公里加收七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二)陪同人員第一人免費,增加陪同人員須加收乘車費用,依一般費率 七折計算(以一人為限)。 (三)夜間時段(晚間十點至凌晨六點):費用加一成。 (四)春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每一車次加收起錶費三十元。 (五)持有本縣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係指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需就醫者每月享有前八趟次(去 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內免費搭乘,限當月使用不得累計至下個 月,非以就醫為目的及超出趟次者,依一般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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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及服務優先順序等級: 以就醫為優先,復健、就業、就學、參與活動…等次之。 (一)服務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視覺障礙者。 3.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須 備相關證明)。 4.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乘坐輪椅者(短暫性行動不便者 ,須備六個月內醫院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5.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有需求並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服務優先順序等級: 1.A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肢體障礙重度以上、含肢體障 礙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視覺障礙重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評估通過為重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2.B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肢體障礙中度以上、含肢體障 礙之多重障礙中度以上、視覺障礙中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評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3.C 級:除 A 級與 B 級以外之乘車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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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時間: (一)一般服務時段: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起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 點),下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二)延長服務時段:下午五時至晚間十時(視調度狀況,每區提供兩輛 或兩輛以上延長服務)。 (三)夜間時段、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及勞動節視服務單位車輛及駕駛 員調度狀況提供服務。 (四)實際依各服務單位發車狀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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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訂車方式: (一)預約訂車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下 午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無提供預約服務)符合資格之乘 客請於三日前(須扣除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向服務單位預約車 輛,並以預約一星期範圍內為限(週一至週日),以達公平原則。 (二)臨時訂車: 如遇臨時狀況時,得撥打服務單位電話,服務單位得視調度狀況, 提供臨時訂車服務。 (三)服務電話: 依當年度本府委託服務單位為主,公告於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 (四)預約訂車步驟: 訂車時請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 步驟一:乘客編號(身分證字號)或姓名。【第一次訂車或資料須 更新時,請告知基本資料、聯絡電話等並傳真身心障礙手 冊(證明)正反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俾以建檔。】 步驟二: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 步驟三:預訂乘車用途 步驟四:預訂出發、抵達之地點及預計抵達時間 步驟五:是否有陪同人員【陪同人員第一人免費,增加陪同人員須 加收乘車費用(以一人為限)】 步驟六:完成訂車 (五)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 預約後如須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地點者,一律視同取消已預約 之趟次,並須於出車前一日向服務單位通知取消服務,如為更改服 務者,請依訂車步驟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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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乘客須知: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本府或服務單位得斟酌服務之對象、事由、時 間、地點等因素,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二)無法配合本服務合理有效分配共乘服務、行駛路線及車輛之安排者 。 (三)車輛使用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以維護行車安全。抵達地點須經服 務單位評估,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並呈報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每人每週預約上線:二日來回共四趟次(去程算一趟次、回程算一 趟次),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有需求並呈報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五)第一次訂車無法提供服務單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基本資料或 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第一次乘坐時,無法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正 本供服務單位查驗者。 (七)服務對象使用之輔助器具(例:電動代步車),不符合小型復康巴 士升降機安全規範。 (八)其他未盡事宜(本服務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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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規扣點及懲處方示: 為確保服務之效能,維持服務品質,避免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 變更、取消而造成其他需用車人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處理, 若違反本服務規定遭扣點停止服務時,由服務單位轉知乘客,遭扣點 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可向服務單位提供查詢。(若有正當理由 取消趟次時,如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則不予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當日出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2.於司機抵達(出車)時,臨時更改地點(時間)、取消服務,扣 點二點。 3.於預約用車時間無故未抵達,超過十分鐘者或聯絡不上乘客,扣 點二點。 4.要求駕駛員協助搬運物品、言語干擾駕駛員、破壞整潔、攜帶危 險物品、行駛間離開座位行走、侮辱他人、人身攻擊、未繫安全 帶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扣點一點。 5.乘車用途經服務單位查驗與預訂乘車用途不符者、假借身心障礙 者或低收入戶名義訂車(非身心障礙者或非低收入戶使用車輛) ,扣點一點。 (二)懲處方示: 1.因累計違規扣點達三點者,停止服務二星期。 2.因累計違規扣點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起算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或累計違規 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例:A 民眾於六月一日乘車當日出車前取消服務,扣點一點;A 民 眾又於六月三日司機抵達時取消服務,扣點二點,共計扣點三 點,並停止服務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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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服務 為維護乘客乘車權益,乘客可利用申訴專線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 訴意見,例如下述: (一)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不良(搶黃燈、闖紅 燈、超過速限、急煞車、繞道行駛等)、其他等。 (二)車輛品質: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 輛排放黑煙、升降機故障未修、其他等。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無人 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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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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