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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獲得適當 之照顧,並協助減輕養育費用支出,提供營養補助,持續有效改善低 收、中低收入戶婦幼之健康狀況達到身心健康,以落實社會救助工作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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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應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 滿一歲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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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金額: 申請本項補助經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口數計算,每口每 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由本府社會處將補助款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 儲金簿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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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本項申請補助以補助對象之生母為申請人,若其生母已非法定代理 人或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其他法定代理人申請,並應檢具無法為 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若無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時,得由實際扶 養人申請。 (二)凡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之規定者,申請人應備妥申請表、戶籍謄 本、中低收入、低收入戶證明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本府社會 處社會救助科提出申請。得採郵寄方式辦理。 (三)申請案經核准者,其補助資格自嬰幼兒列為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 之生效日當月生效。 (四)嬰幼兒滿一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五)嬰幼兒若註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自註銷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 (六)嬰幼兒之年齡計算以實足年齡為準。 (七)符合補助資格期間,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無需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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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案件若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經查不符合資格者,本府應通知 申請人繳回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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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針對請領之個案,得由各所轄衛生所提供適當之營養諮詢及健康保健 管理、協助改善營養狀況及提升保健觀念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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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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