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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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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獲得適當
    之照顧,並協助減輕養育費用支出,提供營養補助,持續有效改善低
    收、中低收入戶婦幼之健康狀況達到身心健康,以落實社會救助工作
    ,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應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
    滿一歲嬰幼兒。
三、發放金額:
    申請本項補助經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口數計算,每口每
    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由本府社會處將補助款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
    儲金簿帳戶內。
四、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本項申請補助以補助對象之生母為申請人,若其生母已非法定代理
      人或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其他法定代理人申請,並應檢具無法為
      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若無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時,得由實際扶
      養人申請。
(二)凡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之規定者,申請人應備妥申請表、戶籍謄
      本、中低收入、低收入戶證明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本府社會
      處社會救助科提出申請。得採郵寄方式辦理。
(三)申請案經核准者,其補助資格自嬰幼兒列為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
      之生效日當月生效。
(四)嬰幼兒滿一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五)嬰幼兒若註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自註銷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
(六)嬰幼兒之年齡計算以實足年齡為準。
(七)符合補助資格期間,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無需再提出申請
      。
五、請領案件若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經查不符合資格者,本府應通知
    申請人繳回該金額。
六、針對請領之個案,得由各所轄衛生所提供適當之營養諮詢及健康保健
    管理、協助改善營養狀況及提升保健觀念之認知。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