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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或合併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25 條規定,應分算分割或合併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 會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下簡 稱為原地價)且分割或合併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和,應與分割或合併前之 地價總額相等。其分算原如次: 壹、土地分割部分: 一、分算當期公告現值: (一)一般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割: 分割後各土地公告現值單價=分割前該 宗土地公告現值單價。 (二)跨越一般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割: 1.分割後未跨越區段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分割後該宗土地所屬 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 2.分割後仍跨越區段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 3.分割前宗地當期公告現值,如因計算坐落不同區段之面積不精確 ,致依上述 1.2. 二項原則分算結果,分割前後之地價數不相等 ,若其差額微小,可將差額撥歸予分割後面積最大之宗地,重行 核計該宗土地之公告現值單價。如差額太大,則應先行依照內政 部函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更正分割前該宗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後,再依上述 1.2. 規定 辦理分算。 (三)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 1.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者: 分算方法同(一)。 2.分割後各宗土地臨待深度變動者: (1)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非臨街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未 達裡地線者: (2)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裡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超過裡 地線者: (3)分割後土地筆數眾多(假設有n筆),地形複雜者,靈活運用 上述(1)(2)二項原則,擇容易計算者先行分算。如有數筆 土地之計算難易程度相同,則由面積較小者先行分算。如此由 簡入繁,由小而大,逐筆依省頒「宗地地價計算原則」規定計 算其公告現值以訖第n-1筆。而留第n筆土地(即計算最繁 複或面積最大者),依下列公式計算其公告現值。 (4)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裡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各宗地地之臨 街深度不同者: (5)依照前述(1)(2)(3)(4)項原則分算結果,分割後之宗 地,其公告現值單價和毗鄰土地差距過大,顯不相當者,改以 下列公式分算: 註:前開(4)(5)所稱「宗地價值」乃暫不考慮分割前後土 地地價不變原則,將分割後各宗土地視為互不相干之個別 宗地,依照省頒「宗地地價計算 原則」規定計算所得之公告現值。 二、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後宗地臨街深度不變者或一段地價 區段之土地分割: 分割後各宗土地(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 價單價=分割前宗地(該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後宗地臨街深度變動者或跨越區段 之土地分割: 三、分算原地價:分算原則同二 貳、土地合併部分: 一、同一所有權人之不同宗土地合併: (一)分算當期公告現值: 1.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現值均相同者: 合併後公告現值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現值單價。 2.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告現值不同者: (二)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 次申報地價單價。 2.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不同者: (三)分算原地價並統一基期: 1.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及基期均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 2.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不同,基期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 3.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之基期不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中最 近一次者。 二、同一所有權人之同宗土地持分合併: 將合併前各該持分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和原地價,比照一、(二)及 一、(三)原則予以分算並統一原地價基期。 三、不同所有權人且不同宗土地之合併: (一)分算當期公告現值:分算原則同一、(一)。 (二)分算合併後各所有權人各宗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相等,無視同移轉者: 以人為單位,比照一、(二)原則辦理分算。 2.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同移轉者: (1)土地價值減少者: (2)土地價值增加者: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合併前該所有權人 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合併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其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減少總額 (三)分算原地價: 1.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相等,無視同移轉者: 以人為單位比照一、(三)原則辦理分算。 2.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同移轉者: (1)土地價值減少者: 分算原則比照(二)2.(1) (2)土地價值增加者:除分算原地價外,尚須統一其基期。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原地價總額 =合併前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該原地價基期之物價指數+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土地值增加總額 合併後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所有權移轉日期 註:同一所有權人參加合併之土地不止一筆,且其原地價基期 不一者,應先統一期基期。 參、共有物分割登記一般皆循二步驟進行,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 ,再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各步驟之地價分算原則如下: 一、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地價分算原則同〞壹,土地分割部分〞 二、所有權分割登記之地價分算原則: (一)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皆相等,無視同移轉者 : 所有權分割後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2.期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等,有視同移轉者: (1)土地值減少者: (2)土地價值增加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所有 分割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其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減少總額。 (二)分算原地價: 1.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總額皆相等,無視同移 轉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2.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移轉者。 (1)土地價值減少者: (2)土地價值增加者:除分算原地價外,尚須統一其基期。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該原地價基期之物 價指數+該所有權人土地價值增加總額。 所有權分割後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所有權移轉日期。 註:1.共有物分割前,所有權人之土地不止一筆。且其原地價 基期不一者,應先統一其基期。 2.共有物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得土地不止一筆者,先依 照上述原則分算分割後各該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及原地價總額,再將分算後之總額按各宗土地價值比例 分攤予分割後各宗土地,其結果即為各該所有權人於各 宗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或原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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