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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績效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身福字第111018693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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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目標:為運用專業方法,以客觀公正態度,評核各團體之基本資料、
    會務、業務、財務等實際運作狀況,作為輔導團體推展會務活動及辦
    理團體獎勵之依據,必要時並藉實地評核訪問,加強聯繫、溝通作法
    ,以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服務功能,促使積極參與社會福利事業與國
    家重要建設。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協辦單位: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四、評核時間:每兩年辦理一次。
五、評核對象: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六、評核內涵:評核項目及配分如下:(詳如附件年度工作報告表及彰化
    縣身心障礙團體評核評分表)
(一)會務運作:包括團體基本資料之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
      事、監事會議之召開等占百分之三十。
(二)財務處理等占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推展:包括依章程所辦理之會員服務、專業推展服務(訂定年
      度業務計畫、業務推展宣導情形、接受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辦
      理業務)等占百分之四十。
七、評核資料送達時間:
(一)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應於辦理當年之辦理月份前一個月,將本府通知當年度或指定查核期間之工作報告表一份掛號寄送本府。
(二)前款評核資料為本府通知當年度或指定查核期間之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資料。

 
八、評核程序:
(一)由縣府將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寄送各受評核之
      團體詳細填寫後,寄回縣府彙整。
(二)由縣府先初審,繼由組織專案小組查核指定期間之資料。
九、申復程序:
  (一)身障團體對於評核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到公文通知次日起二十日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前項期間,以本府收受身障團體申復書之日期為準,逾期提出申復者
      不予受理。
  (三)申復案件經受理後,由本府組成申復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書所列理由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復團體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申復決議後應以書面通知申復團體。
  (五)審議委員會由當年度查核委員組成。
 
十、評核結果處理:
 (一)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年度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萬元。
 (二)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年度獎勵金三十萬元。
 (三)評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年度獎勵金二十五萬元。
 (四)評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評分未達六十分者,列為丁等,連續二次評鑑成績丙等或丁等,本府不予補助基本性計畫經  費,並須接受本府輔導。
 (五)丙等或丁等之身障團體,由本府予以輔導改進或依有關法令辦理。本府進行輔導時,得對身障團體進行訪查或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身障團體應詳實說明,且不得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期提升身障團體會務營運、業務推展等。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使評定達到乙等以上亦不予補助;若事後遭舉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補助資格:
1.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過半數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或會後未將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者。
2.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未依法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未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3.未依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或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未有各過半數理事、監事出席者。
4.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未依法完成改選者。
5.未依規定將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報主管機關者。
6.會務及業務推展違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益情事者。
7.當年度提供資料經查證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者。
(七)評列優等者,由本府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
(八)經評核列為優等、甲等或乙等者,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九)列為丙等、丁等或未如期送達工作報告表者,由本府予以輔導改進或依有關法令辦理。
 (十) 縣府每兩年評核一次,乙等以上者,翌年起連續撥予二年獎勵金;丙等以下者,翌年六月接受縣府複評,評分達乙等以上者,自當年度七月起撥予一年六個月獎勵金。
 
十一、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