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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安置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17919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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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
    優生)安置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惟不含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
    修業年限申請鑑定通過安置之學生。
三、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資優生安置型態包含資優資源班、資優巡迴
    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資優類),通過鑑定之資優生得擇一安置。
    資優生安置流程如下(附圖一):
(一)學生至學校輔導室或教務處報到後,請繳交安置同意書(附件一)
      ,未於期限內報到者視同放棄。
(二)學校將前款同意書影本與安置意願彙整表(附件三)送本府審查,
      審查通過後始得安置。
四、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其類別包含校內更改安置、跨校重新安置。
    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附圖二):
(一)經原安置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召開會議,
      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重新安置申請表(附件四)送本府審查。
(二)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重新安置申請表將歸還原安置學校
      。
(三)申請校內更改安置型態,請原安置學校配合相關法規辦理;申請跨
      校重新安置,請新安置學校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外縣(市)資優生轉入本縣,接受轉入之學校應檢附該生戶籍資料、
    外縣市鑑定證明、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重新安置
    申請表(附件四)等資料送本府審查,鑑輔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供資
    優教育服務。
    本縣資優生轉出外縣(市)或國外,須報本府核備。
六、資優生申請放棄安置,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放棄學生因資優生身
    分,所享有之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與其他子法、本縣資賦優異相
    關法規,明定提供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申請放棄安置流程如下(附圖三):
(一)家長提出放棄安置,學校應召開會議邀請家長充分溝通並確實告知
      相關權利及義務事宜,俟家長審慎考慮後取得放棄安置同意書(附
      件二)。
(二)安置學校將前款同意書送本府審查。
(三)經鑑輔會審查通過後,就讀學校將不再提供其資優教育相關服務。
(四)申請放棄安置之學生,欲回歸資優班就讀者需參加下一階段資優鑑
      定。
七、資優生如有適應不良情形,經學校輔導確實無法適應時,其流程如下
    :
(一)學校針對適應不良學生提出輔導計畫,報本府審查。
(二)經學校輔導一學期後確實無法適應,得由學校召開特推會邀請家長
      與會,同意放棄資優教育服務,學校將特推會會議紀錄送本府審查
      。
(三)鑑輔會審查通過後,就讀學校將不再提供其資優教育服務。
八、國中三年級及國小六年級如需資優班就讀證明,請學校視學生實際授
    課情形填據接受資優教育服務證明(附件五),完成校內核章即可。
九、資優生若申請第四點至第六點之服務,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檢附
    相關資料報本府辦理。
十、通報網作業流程如下(附圖四):
(一)新鑑定通過之資優生,應至通報網新增該生基本資料。
(二)轉出、放棄身分及適應不良之資優生,請學校至通報網刪除該名學
      生;轉入之資優生,請學校至通報網新增該生基本資料。
(三)校內更改安置之資優生由本府教育處至通報網更改安置型態。
(四)國中三年級及國小六年級之資優生,請學校於六月底前至通報網刪
      除該名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