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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範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
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實踐本縣資賦優異教育願景,參照特殊
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 限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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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縣各教育階
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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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未足齡兒童,係以當年度九月二日計年滿五足歲之
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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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
請、鑑定及入 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
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本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
者,由本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
學區之學校辦 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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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
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經審議通過後
實施,並報本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鑑輔會審議通過
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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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上學
期開學後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資賦優異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域)及
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三)學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由校長擔任小組召集
人,聘任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並擬定甄別實施計畫,審
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
;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
或鄰近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甄別小
組成員。
(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縮短修業年限者,應於
每年七月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五)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經學校召開特推會
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資賦優異
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甄別資料與結果併特推會會
議紀錄函送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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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本縣資賦優異鑑定核定公文日
期及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
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互動、社團活動及其教師
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學生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
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解決問題能力、參與社區活動
、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教養態 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
域)歷次學期成績 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
1.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學校特推會應使用由鑑輔會指定之標準化測驗。
(2)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科(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
績須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
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2.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原年級原學年
度該學科(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須達同年級全部
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同儕團體互動情形、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具體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如無則免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
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
檢附具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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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
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
開個案會議。如仍難以適應,則應輔導學生回原年級就讀或停止
加速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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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生如須跨教育階段者,國民小學於五
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國民中學於國二上學期提出申請,並於該
學年度上學期完成觀察、評 量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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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得
向本府教育處 專案申請協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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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原有接受資賦優異教育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
域)跳級後,應 視為普通學生安置,如欲接受資賦優異課程
,須參加資賦優異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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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
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 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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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縣資賦優異學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於各該教育年
段以一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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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申請降低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所
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