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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09055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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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以規範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事宜,實踐本縣資賦優異教育願景。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縣各教育階段學校(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
本要點所稱未足齡兒童,係以當年度 九月二日 計年滿五足歲之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四、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本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本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五、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接受經本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賦優異學生,其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調整方式及適用學習領域(科目)如下:
(一)申請: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二)調整方式及適用學習領域(科目):
1.各校辦理調整年限之方式:
(1)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指學生已精熟該年級之領域(科目)內容,得免修該領域(科目),所餘學習時間採自主學習。
(2)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目)學習重點,在原年級加速學習,加速學習達一定程度可申請部分或全部領域(科目)跳級。
(3)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目)學習重點,仍就讀原年級,通過之領域(科目)學習時間至適當年級學習。
2.本府辦理調整年限之方式: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所有適用領域(科目)下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習重點,直接跳級至適當年級就讀。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辦理方式,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備查;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三需再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由本府指定單位辦理,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資賦優異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適用學習領域(科目)及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三)學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由校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聘任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並擬定甄別實施計畫,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調整修業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若調整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成員。
(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及第一目之二調整修業年限者,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申請表、甄別資料與結果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府備查。
七、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本縣資賦優異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習領域(科目)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互動、社團活動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學生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解決問題能力、參與社區活動、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教養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習領域(科目)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習領域(科目)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紀錄:
1.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者:
(1)學校特推會應使用由鑑輔會指定之標準化測驗。
(2)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習領域(科目)定期評量成績須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2.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者,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習領域(科目)定期評量成績須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同儕團體互動情形、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具體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如無則免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習領域(科目)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習領域(科目)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八、
學校對於調整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如仍難以適應,則應輔導學生回原年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九、
學校申請調整修業年限之學生如須跨教育階段者,國民小學於五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國民中學於國二上學期提出申請,並於該學年度上學期完成觀察、評量相關事項。
十、
資賦優異學生調整修業年限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得向本府教育處專案申請協調安排。
十一、
原有接受資賦優異教育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習領域(科目)跳級後,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如欲接受資賦優異課程,須參加資賦優異鑑定。
十二、
因調整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三、
本縣資賦優異學生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於各該教育年段以一年為限。
十四、
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之甄別所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十五、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調整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