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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9027807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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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通用對象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國民中、小學。私立國民中小學準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符合個別化評量原則,衡酌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
    具服務、試題(卷)調整 服務 、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成績評量服務及採計方式需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五、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應依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所定之領域訂定教育目標,實施多元評
    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抽離式課程之學習領域:
      1.身心障礙學生之部分 領域 科目採全部抽離學習者,其評量之難度需符合學生所學之學習內容,得採增刪普通班級之
        評量題項等內容之調整。若評量內容未調整則不宜僅採計普通班之評量成績。
   2.部分抽離課程由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任課教師各自評量,評量成績得參採上課節數及學習內容,由普通班任課教師
        及特殊教育教師商議訂定合適比例。
(二)外加式課程之學習領域:
      1.外加式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成績評量由特殊教育教師評定。
      2.外加式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由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任課教師各自評量,評量成績得參採上課節數及學習內容,由
        普通班任課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商議訂定合適比例。
(三)原班課程之學習領域:
      任課教師得參酌特殊教育教師之建議,並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彈性調整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四)平時及定期評量成績由原班任課教師負責登錄。
(五)身心障礙學生得參加學校統一定期評量,若有個別需求,應經學校特推會決議,依學生需求調整評量措施。
(六)在家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應考量其障礙情形、學習狀況及需求,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評量方式及細節,評量結果
      提交學校登錄。
六、身心障礙學生修業期滿之畢業規定,得由學校特推會決議後行之。達畢業標準者,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