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通用對象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國民中、小學 。私立國民中小學準用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者。
|
|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考量學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調整評 量內容及方式,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必 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延長考試時間及其他輔助工具,並於 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
|
|
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足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課 程大綱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其成績評量依下列說明: 1.平時評量成績: (1)完全抽離課程:資源班應設計個別評量以紀錄學生日常學習狀 況,其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評量成績。 (2)部分抽離課程:由資源班及普通班任課教師各自評量,評量成 績依上課節數加權計算之或訂定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 。 (3)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 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2.定期評量成績:以參加學校統一定期評量為原則,若有個別需求 ,應經學校特推會決議,依學生需要調整評量措施。 3.平時及定期評量成績由原班任課老師負責登錄。學期成績計算方 式由學校特推會訂定之。 (三)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於學期初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評量結果提交學校登錄, 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資源班或自足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特 教班規定辦理。 (四)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依照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業期滿之畢業規定,由學校特推會決議後行之。達畢 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