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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34534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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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使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
    生融合於學校環境中,接受適性或補救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發展
    良好社會通應力並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安置之對象如下:
(一)經本縣鑑定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或確認之身心障礙
      學生。
(二)其他經評估且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議決
      其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
三、資源班每班應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配置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特殊
    教育班及附設幼兒園教師員額配置原則」編制,皆為專任。
四、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
    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辦理。
五、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普通班上課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
    則。如有特殊情形,經學校特推會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各校教務處應協助資源班優先排課,資源班排課可採取外加、抽離、
    混合及協同教學等方式進行,排課原則及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
七、資源班學生評量及成績計算,應本彈性、多元原則,且以學生最佳利
    益為考量,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議決。
八、資源班應採個案管理方式提供服務,其服務項目及內容包括:
(一)提供轉介前諮詢,並協助輔導疑似學生。
(二)辦理鑑定與評量工作。
(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負責執行與檢討。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生活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教師、家長、相關人員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提供學生轉銜服務及班級輔導。
(八)整合教育及相關資源,如協助申請輔具、獎補助金、專業團隊服務
      等。
(九)推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如資源班年度工作規劃與運作、個案研討
      會、特教宣導、親職教育等。
(十)其他有助學生適性學習之各項措施。
九、資源班教師應為學生進行年度安置適切性評估,並持續追蹤。
十、資源班之經費,應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單位經費勻支,並專款專
    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