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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3443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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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學習與生活適應,提供所需之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輔導、支持服務及
    合理調整,促進融合教育之實踐,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教師配置依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及附設幼兒園教師員額配置原則辦理。
四、資源班教師得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服務內容:
   (一)直接教學:依特殊教育學生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並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間接服務:以學生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對學生之普通班教師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與其合作及協同教學。
   (四)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
       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五、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應依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辦理。
六、學生到資源班上課時數,依照學生需要做最適當之安排,但不得多於原班級時間之二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形,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七、各校教務處應協助資源班優先排課,資源班之排課可採下列方式:
   (一)抽離方式:依據學生原班上課時間抽離,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二)外加方式:以融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方式,利用早自習、課後時間等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或彈性學習課程時段安排至資源班上課。國小低年級學生
       排課及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以外加方式為主。
   (三)混合式:兼採上述兩種模式排課。
八、資源班教師應先評估全部學生能力與需求後進行分組教學,分組之建議如下:
   (一)分組可依學生能力與特質、障礙類別、特殊需求、年級等方式進行。
   (二)整體評估學生之能力現況,提供符合通用設計理念與多樣化之課程,儘量滿足大部分學生之學習需求。
   (三)分組教學時,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不宜以個別教學之模式進行,必要時得採跨年級進行分組,並應以相近年級編為一組,採多層次教學;若一
       組少於三人需說明原因,送學校特推會審查。
九、資源班教師排課流程如下:
   (一)學生入學時,教務處應協助進行班群編班作業。班群編班係指將能力與需求相近的學生編入同一普通班級,每班以安置一至三人為原則。
   (二)教師進行學生能力分組,將分組學生名單及實施抽離、外加合作或協同教學課程等資料,在學校排課前提送教務處教學組。教師進行學生能力分組
       ,將分組學生名單及實施抽離、外加合作或協同教學課程等資料,在學校排課前提送教務處教學組。
   (三)教務處應依據學生分組名單進行區段排課。區段排課係指將二個以上班級之同一科別排同一區段授課為原則。
   (四)學校同時設置集中式及分散式各類特殊教育班,必要時應依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求與其教育目標,安排適當課程與學習場所,並得與其他教師以合
       作或協同教學方式進行之。
十、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應由學校特推會依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多元方式評量,
    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
十一、資源班教師應為學生進行年度安置適切性評估,並持續追蹤。
十二、資源班之經費,應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單位經費勻支,並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