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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益,妥適處理身心障礙學生鑑 定及安置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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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教育階段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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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學校發現疑似特殊需求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由學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依每學年度鑑定期程將申請項目資料 備齊後,送交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進行鑑定審查及教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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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一)鑑定作業: 1 鑑定基準: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2 鑑定程序:當校內學生學習或適應上表現出困難時,應經校內實 施轉介前介入或介入性輔導措施,如無顯著改善,取得監護人或 法定代理人同意,由學調查相關資料、教育需求評估等多元評量 、進行初步類別研判,並填報申請表件後提送本縣鑑輔會進行綜 合研判。 3 鑑定對象及期程:各校應依據每學年度發布之鑑定安置工作手冊 所列對象及期程辦理。 4 鑑定評估:各校應依學生實際特殊需求,選擇必要之教育需求評 估項目(含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 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並於評估報告中註 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轉銜輔導等 及其它相關服務之建議。 5 鑑定結果:各校將鑑輔會審議鑑定結果通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並提供後續特殊教育相關教學、支持服務及持續追蹤輔導與協 助。 6 重新評估與鑑定:當學生鑑輔適用有效期限將屆及跨教育階段轉 銜作業,應由教師、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學生向學校提出重新 評估與鑑定之申請,再由學校將重新評估與鑑定之具體原因、相 關申請表件,及前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後送鑑輔會審查。 (二)安置作業: 1 安置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安置,應考量其教育需求及參酌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意願,以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為安置原則 ,但當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 服務之情形時,得由鑑輔會彈性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 (2)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等實際 情況,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2 安置對象及期程:各校應依據每學年度發布之鑑定安置工作手冊 所列對象及期程辦理。 3 安置班型: (1)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安置中、重度以上學生為原則,學生全 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2)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就讀於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 (3)巡迴輔導班:學生經鑑輔會安置在家庭、機構或學校,由巡迴 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4 安置結果:各校將鑑輔會審議之安置結果通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並提供後續特殊教育相關教學、支持服務及持續追蹤輔導與 協助。 (三)重新評估 1 學校應於每學年末重新評估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情形及 安置適當性,如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或遇有適 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時,得由教師、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或學生向學校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再由學校將重新鑑定安 置之具體原因、相關申請表件及最近二學期(含當學期)個別化 教育計畫後送鑑輔會審查。 2 新生安置重新評估之實施與重新鑑定安置之申請,應以新生入學 後實際就讀至少六十日以上為原則,以確實瞭解個別化教育計畫 擬定、實施與調整之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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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復: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決議公 文核定後三十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學校協助申請,鑑 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 提請申復,以二次為限,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申訴評議會提請申訴。辦理申復流程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一、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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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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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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