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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30270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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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權益,妥適處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及安置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教育階段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三、
實施方式:學校(幼兒園)發現疑似特殊需求學生及幼兒,經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同意,由學生及幼兒就讀學校(幼兒園)提出申請,並依每學年度鑑定期程將申請項目資料備齊後,送交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進行鑑定審查及教育安置。
四、
實施內容
(一)鑑定作業
    1.鑑定基準: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辦理。
    2.鑑定程序:當校內學生學習或適應上表現出困難時,應經校內實施轉介前介入或介入性輔導措施,如無顯著改善,取得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由學校(幼兒園)調查相關資料、教育需求評估等多元評量、進行初步類別研判,並填報申請表件後提送本縣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
    3.鑑定對象及期程:各校應依據每學年度發布之鑑定安置工作手冊所列對象及期程辦理。
    4.鑑定評估:各校應依學生實際特殊需求,選擇必要之教育需求評估項目(含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轉銜輔導等及其它相關服務之建議。
    5.鑑定結果:各校將鑑輔會審議鑑定結果通知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並提供後續特殊教育相關教學、支持服務及持續追蹤輔導與協助。
    6.重新評估與鑑定:當學生鑑輔適用有效期限將屆及跨教育階段轉銜作業,應由教師、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重新評估與鑑定之申請,再由學校將重新評估與鑑定之具體原因、相關申請表件,及前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後送鑑輔會審查。
(二)安置作業
    1.安置原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安置,應考量其教育需求及參酌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意願,以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為安置原則。
    2.安置對象及期程:各校應依據每學年度發布之鑑定安置工作手冊所列對象及期程辦理。
    3.安置班型:
    (1)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安置中、重度以上學生及幼兒為原則,學生及幼兒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為促進融合教育,經課程設計,其部分課程得在普通班接受適性課程,或學習領域(科目)得實施跨年級、跨班教學。
    (2)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就讀於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3)巡迴輔導班:學生經鑑輔會安置在家庭、機構或學校,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4.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服務之情形時,得由鑑輔會彈性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5.安置結果:各校將鑑輔會審議之安置結果通知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並提供後續特殊教育相關教學、支持服務及持續追蹤輔導與協助。
(三)重新評估
    1.學校應於每學年末重新評估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需求情形及安置適當性,如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或遇有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時,得由教師、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再由學校將重新鑑定安置之具體原因、相關申請表件及最近二學期(含當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後送鑑輔會審查。
    2.新生安置重新評估之實施與重新鑑定安置之申請,應以新生入學後實際就讀至少三個月以上為原則,以確實瞭解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實施與調整之適切性。
    3.若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4.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鑑定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五、
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學校及幼兒園應函報本府。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前項函報本府前,應先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園務會議瞭解原因,經確認屬應鑑定而不鑑定者後,再進行函報,函報時應檢附特推會或園務會議紀錄。
 
六、
申復:如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成年學生本人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決議公文送達後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學校或幼兒園協助申請,鑑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
經第一次申復後,仍對鑑定或安置結果有異議,得檢附與前次申復不同之新佐證資料,提出第二次申復,其申請方式比照第一次申復流程辦理。
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提請申復,以二次為限;最終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提起申訴。
辦理申復流程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一、附件二。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八、
社區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鑑定安置之實施,準用本要點所定幼兒園相關規定。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