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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 3 條及 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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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鑑定類別為「學障」、身心障礙證明類別為「聲音或語障」未併 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或安置於「在家教育班」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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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一)低年級學生因輕度以上智能障礙及中年級以上各教育階段學生因中 、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二)肢體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認知心理功能障礙經教導後社會適應仍有顯著困難致無法自行上下 學者(含自閉症及精神障礙)。 (五)因身體病弱致體能無法負荷較長距離(約 200 公尺以上)的步行 ,雖能完成但仍行動緩慢,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六)非自願性無法搭乘交通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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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斟酌考量項目: (一)上下學路程及交通狀況。 (二)學生在學校或社區間的移動實際情形有顯著困難。 (三)學生在上學途中的危機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教師在學校已經提供相關課程教學,但仍需時間訓練。 (五)學生就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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