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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交通費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08127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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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三條及
    七條規定辦理。
二、教育鑑定類別為學習障礙、語言障礙,身心障礙證明類別為第三類未併
    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或安置於在家教育班者不予補助。
三、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一)國小低年級學生具輕度以上智能障礙、聽覺障礙及國小中年級以上學生具中度以上智能障礙致無法自行上 下學。
(二)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及身體病弱 ,長期在走移動時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輔助器材協助者。
(三)具視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具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經教導後社會適應仍有顯著困難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
(五)非自願性無法搭乘交通車者。
 
四、其他斟酌考量項目:申請者須提供具體之佐證與說明
(一)上下學路程及交通狀況。
(二)學生在學校或社區間的移動實際情形有顯著困難。
(三)學生在上學途中的危機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教師在學校已經提供相關課程教學,但仍需時間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