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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交通費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652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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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 3  條及
    7 條規定辦理。
二、教育鑑定類別為「學障」、身心障礙證明類別為「聲音或語障」未併
    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或安置於「在家教育班」者不予補助。
三、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一)低年級學生因輕度以上智能障礙及中年級以上各教育階段學生因中
      、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二)肢體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認知心理功能障礙經教導後社會適應仍有顯著困難致無法自行上下
      學者(含自閉症及精神障礙)。
(五)因身體病弱致體能無法負荷較長距離(約 200  公尺以上)的步行
      ,雖能完成但仍行動緩慢,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六)非自願性無法搭乘交通車者。
四、其他斟酌考量項目:
(一)上下學路程及交通狀況。
(二)學生在學校或社區間的移動實際情形有顯著困難。
(三)學生在上學途中的危機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教師在學校已經提供相關課程教學,但仍需時間訓練。
(五)學生就讀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