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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教育部補助國民中 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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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任教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 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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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 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類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 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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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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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教班教師以專任特教班課程為原則,如因授課實際需要,有部份節 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授課,應對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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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式特教班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 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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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兼任特教組 長授課節數參照「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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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教行政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宜兼任其 他組長,其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須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工作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兼任行政職務工作酌減之節數應納 入全校總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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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所酌減節數之補足方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整學生分組方式、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二)以超鐘點方式辦理。 (三)利用校內其他鐘點教師方式辦理。 (四)其他。 上述措施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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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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