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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40048610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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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下列法規訂定:
(一)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三)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
二、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區內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得參加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培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視實務需要,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
(一)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增置評估人員)。
(二)前款以外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三)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於學校及幼兒園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六)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七)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三、
本縣評估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完成培訓,培訓課程及時數如附表一、附表二。
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四、
本縣評估人員專業證照分級劃分為三級,分級名稱及資格說明如下:
(一)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
    1.凡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持有任一個別智力量表施測證書,且完成附表一培訓課程,即具校級評估人員資格。
    2.凡本縣幼兒園人員完成附表二培訓課程,即具學前評估人員資格。
    3.上述人員檢具申請書及研習相關證明,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後,核發校級或學前評估人員證書。
(二)區級評估人員:凡本縣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符合晉級各類區級評估人員資格者,由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主動檢附晉級資格申請相關資料,經本縣鑑輔會召開資格審查會議通過後函文通知並授予各類區級評估人員聘書,即為區級評估人員。
(三)資深區級評估人員:凡本縣各類區級評估人員符合晉級資深區級評估人員資格者,由本縣鑑輔會主動提出相關資料,經鑑輔會召開資格審核會議通過後函文通知並授予資深區級評估人員聘書,即為資深區級評估人員。
五、
因應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學生及幼兒之篩選、轉介及輔導之教育專業需求,各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資格且完成第三點課程培訓者,於取得校級或學前評估人員資格滿三年後,得依相關晉級資格及條件,檢附相關文件向本縣鑑輔會主動提出晉級之申請,取得各級評估人員之資格。申請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
(二)公告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初公告。
(三)區級評估人員聘期: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
(四)申請類別:
    1.學習障礙及智能障礙類(以下簡稱學智障類)區級評估人員。
    2.自閉症及情緒行為障礙類(以下簡稱自情障類)區級評估人員。
    3.學前身心障礙類(以下簡稱學前身障類)區級評估人員。
(五)申請資格及檢附資料詳如附表三。
六、
區級評估人員續聘及補(換)發聘書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區級評估人員。
(二)公告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初公告。
(三)區級評估人員續聘期程: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
(四)申請類別:
    1.申請續聘者。
    2.補(換)發聘書者。
(五)申請資格及檢附資料詳如附表四。
七、
資深區級評估人員之遴聘資格及聘期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區級評估人員。
(二)資深區級評估人員聘期: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得連任續聘。
(三)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經由鑑輔會主動提出相關資料,召開審查會議審核資格。
    1.學智障類資深區級評估人員:須連續三年參加綜合研判會議且研判個案達一百人次以上。
    2.自情障類資深區級評估人員:須連續三年參加綜合研判會議達九場次以上且研判個案達五十人次以上。
    3.學前身障類資深區級評估人員:須連續三年參加綜合研判會議且研判個案達一百人次以上。
八、
本縣各級評估人員工作任務說明如下:
(一)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
    1.協助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園內相關會議進行初篩測驗。
    2.針對校內及園內轉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及本縣相關規定協助蒐集相關資料。
    3.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須出席各類綜合研判會議並報告主責個案個別學習需求及與相關人員討論初審結果。
(二)區級評估人員:
    1.出席初審工作會議及綜合研判會議,依其會議任務說明如下:
    (1)初審工作會議任務,依所屬教育階段、分類及場次,各類區級評估人員分派個案原則如下:
        甲 學智障類區級評估人員每場次分派十五至二十名個案。
        乙 自情障類區級評估人員每場次分派十至十五名個案。
        丙 學前身障類區級評估人員每場次分派十五至二十名個案。
    (2)綜合研判會議任務如下:
        甲 與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依據個案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逐案進行討論,並撰寫評估及初審報告表,進行教育需求評估及障礙類別初判。
        乙 進行個案資格複判,並依程序提鑑輔會審議確認。
    2.優先參加新發展之測驗工具研習。
    3.協助審核全縣各項測驗及工具施測與紀錄之正確性。
(三)資深區級評估人員:
    1.輔導各級評估人員撰寫評估研判報告。
    2.參與相關研判及檢討會議。
    3.得應邀擔任本縣鑑定評估相關研習課程講師。
上述各級評估人員應協助支援鄰近學校及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工作。
區級及資深區級評估人員須協助縣內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評量測驗及資料蒐集之諮詢輔導。
九、
學生及幼兒申請鑑定時,學校及幼兒園應先調配校內及園內評估人員辧理鑑定評估。
校內及園內無評估人員,或待鑑定評估學生及幼兒數較多(超過十案)時,得從本縣完成培訓之增置評估人員、其他學校及幼兒園之評估人員或具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協助辦理評估。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十、
考核及獎勵原則:
(一)評估人員完成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工作,經審核後應發予各項費用。其標準如下:
    1.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撰寫學智障類、自情障類或學前身障類校內(園內)綜合評估報告(含優弱勢能力、教學輔導、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經審核通過每案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一百元。
    2.區級評估人員撰寫個案綜合評估與初審報告,經審核通過每案三百元。
    3.評估人員施測個別智力測驗,經審核通過每案三百元。
    4.評估人員施測個別智力測驗以外者,每案一百元。
    5.評估人員依該年度鑑定安置工作手冊補充說明及規定施測相關測驗,得支領相關費用;未依相關類別及鑑定流程所規範之測驗工具施測,不予核發該項施測費。
(二)評估人員參加本府指派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鑑定工作,每學年度評量施測個案、參與鑑定初審工作或綜合研判,測驗或研判結果表現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經鑑輔會審核通過給予敘獎,給予獎狀一紙或嘉獎一次至二次。
(三)資深區級評估人員於聘用滿十年,期間經本縣鑑輔會審核表現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得於特殊教育表揚大會給予表揚。
(四)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施測個別智力測驗計分錯誤及施測原則錯誤率達兩成以上,需重新接受個別智力量表課程研習回訓,並指派區級評估人員輔導。
(五)校級及學前評估人員提送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相關量表、測驗分析、課室觀察(問題行為功能評估與觀察)及相關人員訪談紀錄等完整申請表件,退件率達兩成以上,需重新接受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相關課程研習,並指派區級評估人員輔導。
十一、
公(差)假:凡評估人員於校內及園內或接受派案至他校或他園,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工作者,其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應核准其公(差)假登記,以進行相關評估工作。其核予公假之原則如下:
(一)施測個別智力量表一名個案以半天公假為原則。
(二)校內及園內施測相關測驗一名個案以半天公假為原則,得分次以時計申請。
(三)施測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類相關量表填寫及記錄分析、課室觀察三節課,含記錄分析、教師及相關人員訪談等完整申請表件,以兩個半天公假為原則。
(四)鑑輔會指派本縣視障組、聽語障組、在家教育組巡迴輔導教師協助跨階段個案評估,含課室觀察一節課、教師及相關人員訪談、跨階段評估報告,一名個案以半天公(差)假為原則。
(五)評估人員參加初審工作會議、綜合研判會議,其所屬學校應核准其公假登記,以進行相關研判工作。
(六)至他校或他園鑑定評估者,給予至少一日公差及課務排代,並支給跨校鑑定評估費四百元及交通費。交通費由本府支給,跨校鑑定評估費由中央補助款專款支給。
(七)巡迴輔導教師所派案之學校或主責區,視為校內及園內評估。
(八)為維護學生受教權,上述評估人員公假登記,由其所屬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或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九)增置評估人員進行鑑定評估者,應核予公(差)假、支給差旅費及施測費。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辦理鑑定評估,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施測費及報告費。
十二、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類區級評估人員之聘期為三年一聘,欲申請晉級或續聘者需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相關檢附資料,逾期者概不受理。
(二)若各校當學期申請鑑定之疑似、待觀察、高風險特殊教育需求個案超過校內評估人員負荷量(每人施測學智障類七位學生以上或自情障類三位學生以上,須包含完整智力測驗及相關測驗量表、課室觀察三節及相關人員訪談等申請表件)或校內無評估人員,則由鑑輔會指派該行政區內評估人員協助。指派以行政區內鄰近學校當學期評估負荷量較小的校級評估人員為優先,特教資源中心校級評估人員次之。
(三)凡持本縣評估人員聘書者,應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內容不得外洩,違者註銷其聘書且永不聘用,並視情節議處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四)施測時應持審慎態度,力求施測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受試者權益。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聘書。
(五)未經受試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不得與其他非教育相關人員談論測驗結果等事項,以保障受試者隱私權。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聘書。
(六)未經測驗授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題本或作答紙,以保障著作者權益。違者註銷其聘書,並視情節議處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七)各校身障類特殊教育班級之教師達三位以上,應推派一名擔任「區級評估人員」培訓。未設有身障類特殊教育班級之縣立學校及國小附設幼兒園,每校應遴選至少一名人員參加培訓為校級或學前評估人員,順序如本要點第二點。
十三、
本要點施行前,已具本縣所定評估人員資格者,繼續有效。
十四、
經費:本要點執行所需各項開支,得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鑑輔會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
十五、
本要點關於幼兒園之規定,於社區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