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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心理評
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認證制度,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
效性,提升評量結果之公信力並藉以強化彈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
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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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轄區內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縣立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具備以下資格者,均可參加心評人員培訓:
(一)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二)編制內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三)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或心理人員。
(四)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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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心評人員專業證照分級制度依照心評人員培訓結果、個案施測量、
參與相關培訓課程及會議、個案報告等結果,劃分為三級,分級名稱、
資格及工作任務說明如下:
(一)校級心評人員:
1 凡本縣持有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魏氏成人智
力量表等個別智力量表施測證書之合格教師,即為校級心評人員。
2 各校每學期申請鑑定個案之心理評量工作,由校內校級心評人員
負責辦理。
3 協助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進行初篩測驗。
4 需協助施測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魏氏成人智
力量表等個別智力測驗及教育測驗。
5 需協助校內轉介高風險、疑似及確認為自閉症暨情緒行為障礙之
學生相關測驗施測、量表分析、課室觀察三節課及相關人員訪談
紀錄等表件填寫。
6 依教學需求施測「無須證照認可」之團體或個別心理能力測驗與
教育測驗。
7 協助支援鄰近學校進行教育心理評量測驗。
8 校級心評人員須出席各類綜合研判會議並報告校內個案個別學習
需求,對於初審結果有疑慮提覆議。
(二)區級心評人員:
1 凡本縣校級心評人員符合晉級各類區級心評人員資格者,由校級
心評人員主動檢附晉級資格申請相關資料,經本縣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召開資格審查會議通過後函文通知並授
予各類區級心評人員聘書,即為區級心評人員。
2 出席初審工作會議及綜合研判會議,依其會議任務說明如下:
(1)初審工作會議任務,依所屬教育階段、分類及場次,各類區
級心評人員分派個案原則如下:
甲 學習障礙暨智能障礙類(以下簡稱學智障類)區級心評
人員每場次分派十五至二十名個案。
乙 自閉症暨情緒行為障礙類(以下簡稱自情障類)區級心
評人員每場次分派十至十五名個案。
(2)綜合研判會議任務如下:
甲 與校級心評人員依據個案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逐案進行
討論,並撰寫評估及初審報告表,進行教育需求評估及
障礙類別初判。
乙 進行個案資格複判,並由鑑輔會進行追認。
3 擔任縣內校級心評人員評量測驗之指導。
4 針對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個案,提出鑑定工具加作提醒。
5 協助支援鄰近學校進行教育心理評量測驗。
6 優先調派參加新發展之測驗工具研習,協助施測各項需證照之心
理評量測驗。
7 協助審核全縣個別智力測驗紀錄正確性。
(三)資深區級心評人員:
1 凡本縣各類區級心評人員符合晉級資深區級心評人員資格者,由
本縣鑑輔會主動提出相關資料,經鑑輔會召開資格審核會議通過
後函文通知並授予資深區級心評人員聘書,即為資深區級心評人
員。
2 指導新進區級心評人員撰寫初審研判報告,參加初審會議及綜合
研判會議。
3 參與初審工作會議及綜合研判會議並提供鑑定安置作業流程修正
之適當建議。
4 得應邀擔任本縣心理評量相關研習課程講師。
5 督導縣內校級心評人員評量與測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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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應各級學校特殊學生篩選、轉介及輔導之教育專業需求,各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
資格者,均具參加本縣校級心評人員培訓資格,逐年完成規定之培訓課程,得依相
關晉級資格及條件,檢附相關文件向本縣鑑輔會主動提出晉級之申請,取得各類區
級心評人員之資格。申請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校級心評人員。
(二)公告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初公告。
(三)區級心評人員聘期: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
(四)申請類別:
1 學智障類區級心評人員。
2 自情障類區級心評人員。
(五)申請資格及檢附資料:
申請晉級區級心評人員資格 |
檢附資料 |
辦理程序 |
學智障類 |
自情障類 |
1 近三年內須選修有關鑑定測驗工具、評量標準、分析報告等相關課程,至少達五十四小時以上。
2 近五年中,至少四年均無明顯或重大施測不當、測驗計分錯漏、資料不全紀錄。
3 近五年內,持續參與施測智力測驗,總人數達十五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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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三年內須選修有關鑑定測驗工具、評量標準、分析報告等相關課程,至少達五十四小時以上。
2 近三年中,至少兩年均無明顯或重大施測不當、測驗計分錯漏、訪談及課室觀察等質性資料不全紀錄。
3 近三年內,持續參與施測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相關量表、測驗分析及訪談紀錄等完整申請表件,總人數達五人次。 |
1 依申請類別檢附各類晉級區級心評人員相關申請表乙份。
2 相關課程或研習時數證明。 |
1 提出晉級資格申請。
2 鑑輔會彙整申請資料後,召開審查會議審核資格,審核後公告審查結果。
3 由本府教育處依上述結果核定資格,函文通知通過者並授予區級心評人員聘書。
4 如有疑義,由申請人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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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級心評人員續聘及補(換)發聘書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區級心評人員。
(二)公告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初公告。
(三)區級心評人員續聘期程: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
(四)申請類別:
1 申請續聘者。
2 補(換)發聘書者。
(五)申請資格及檢附資料:
申請類別 |
資格 |
檢附資料 |
辦理程序 |
1 申請續聘者 |
1 須選修下列培訓研習相關課程至少達三十六小時:
(1)中文閱讀診斷測驗與分析
(2)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資料分析與應用
(3)應用行為分析評估與實務
(4)自閉症與情緒行為障礙評量實務
(5)功能行為評量與實作
(6)評量資料彙整分析與報告撰寫
(7)各類鑑定綜合研判
(8)各類個案研判及診斷分析
2 願接受派案,且符合下列一項以上資格者:
(1)近三年出席初審工作會議、綜合研判會議達七場以上。
(2)近三年參加綜合研判研習至少提出五份個案報告。
(3)執行區級心評人員相關工作者。 |
1 依申請類別檢附各類區級心評人員續聘申請表乙份。
2 接受各校諮詢及輔導心評人員紀錄。
3 初審工作會議參與紀錄。 |
1 提出區級續聘資格。
2 鑑輔會彙整申請資料後,召開審查會議審核資格,審核後公告審查結果。
3 由本府教育處依上述結果核定資格,函文通知通過者並授予區級心評人員聘書。
4 如有疑義,由申請人提出覆議。 |
2 補(換)發聘書者 |
區級心評人員因遺失、污損等因素,需要補(換)發聘書。 |
申請表乙份。 |
1 區級心評人員提出補(換)發證明申請。
2 由鑑輔會審核後補(換)發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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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深區級心評人員之遴聘資格及聘期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縣區級心評人員。
(二)資深區級心評人員聘期:自一月一日起聘,三年一聘,得連任續聘。
(三)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經由鑑輔會主動提出相關資料,召開審查會
議審核資格。
1 學智障類資深區級心評人員:須連續三年參加綜合研判會議且研
判個案達一百二十人次以上。
2 自情障類資深區級心評人員:須連續三年參加綜合研判會議達九
場次以上且研判個案達七十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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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及獎勵原則:
(一)心理評量小組人員完成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經審
核後應發予各項費用。其標準如下:
1 校級心評人員施測及撰寫學智障類或自情障類校內綜合研判報告
(不低於七百字),經審核通過每案新臺幣(以下同)七百元 (如未
施測,每案支給報告撰寫費三百元)。
2 區級心評人員撰寫個案綜合評估與初審報告,經審核通過每案三
百元。
(二)心理評量小組人員參加本府指派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
工作,每學年度評量施測個案、參與鑑定初審工作或綜合研判,測
驗或研判結果表現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經鑑輔會審核通過給
予敘獎,給予獎狀乙紙或嘉獎一次至二次。
(三)個別智力測驗計分錯誤及施測原則錯誤率達兩成以上,需重新接受
個別智力量表課程研習回訓,並指派區級心評人員督導。
(四)校級心評人員提送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相關量表、測驗分析、課
室觀察(問題行為功能評估與觀察)及相關人員訪談紀錄等完整申
請表件,退件率達兩成以上,需重新接受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相
關課程研習,並指派區級心評人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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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差)假:凡心評人員於校內或接受派案至他校,進行特殊教育學生
評量工作或跨階段個案評估者,其所屬學校應核准其公(差)假登記,
以進行相關評量工作。其核予公假之原則如下:
(一)施測個別智力量表乙名個案以半天公假為原則。
(二)校內施測相關測驗乙名個案以半天公假為原則,得分次以時計申
請。
(三)施測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類相關量表填寫及記錄分析、課室觀
察三節課,含記錄分析、教師及相關人員訪談等完整申請表件,
以兩個半天公假為原則。
(四)鑑輔會指派本縣視障組、聽語障組、在家教育組巡迴輔導教師協
助跨階段個案評估,含課室觀察一節課、教師及相關人員訪談、
跨階段評估報告,乙名個案以半天公(差)假為原則。
(五)心評人員參加初審工作會議、綜合研判會議,其所屬學校應核准
其公假登記,以進行相關研判工作。
(六)為維護學生受教權,上述心評人員公假登記,由其所屬學校遴聘
合格人員代理或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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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類區級心評人員之聘期為三年一聘,欲申請晉級或續聘者需於申請
期限內提出相關檢附資料,逾期者概不受理。
(二)若各校當學期申請鑑定之疑似、待觀察、高風險特殊教育需求個案超
過校內心評人員負荷量(每人施測學智障類七位學生以上或自情障類
三位學生以上,須包含完整智力測驗及相關測驗量表、課室觀察三節
及相關人員訪談等申請表件)或校內無心評人員,則由鑑輔會指派該
行政區內心評人員協助。指派以行政區內鄰近學校當學期心評負荷量
較小的校級心評人員為優先,特教資源中心校級心評人員次之。
(三)凡持本小組聘書者,應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內容不得外洩,違者
註銷其聘書且永不聘用,並視情節議處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四)施測時應持審慎態度,力求施測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受試者權益。違
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聘書。
(五)未經受試者本人、法定監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與其他
非教育相關人員談論測驗結果等事項,以保障受試者隱私權。違者視
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聘書。
(六)未經測驗授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題本
或作答紙,以保障著作者權益。違者註銷其聘書,並視情節議處及追
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七)各校身障類特殊教育班級之教師達三位以上,應推派一名擔任「區級
心評人員」培訓。未設有身障類特殊教育班級之縣立學校,每校應遴
選至少一名輔導室教師或輔導主任擔任校級心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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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本要點執行所需各項開支,得由鑑輔會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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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