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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助理員申請審查及聘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4756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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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
二、目的:協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縣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獲得
    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習生活上障礙,提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三、申請條件: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且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一)教師助理員: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該班人數達下列標準且需教師助
      理員協助:
      1 學前: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6  人(含)以上者。
      2 國小: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8  人(含)以上者。
      3 國中: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10 人(含)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經學校各資源輔導後,下列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普通班生活適應
      或學習者:
      1 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
        及其學習。
      2 多重障礙重度、肢體障礙重度學生,行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亟
        需協助照護。
四、申請方式:
(一)定期申請:每年 7  月提出,(申請期程為學年度自開學日起至學
      年度結束日止)。
(二)不定期申請:依特教學生特殊需求狀況,以專案申請。
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辦理
    :
(一)彰化縣申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資料檢核表(附表 1)
      。
(二)彰化縣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表(附表 2)。
(三)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證明及觀察紀錄。
(四)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六、經費補助標準及支付方式: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以勞動部公布之基
    本工資額計算,每日最多以 8  小時計,覈實報銷;勞保費、健保費
    、職傷費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
七、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進用資格與進用方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
    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
    關規定,得由校長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
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
      、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
      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九、學校運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注意事項:
(一)務必整體評估全校特教學生(含特教班、資源班、附幼)教學與輔
      導之需求,有效規劃特教師資人力等各項資源,妥適安排教師助理
      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內容,於開學後二週內將所訂定之工作
      項目及工作時間規畫表(附表 3)函報本府備查。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項目請依據特教學生需求安排
      之,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
      由特教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執行。且每日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學校應確實查核。
(三)特教教師應定期檢核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執行相關策略
      之成效。
(四)學校應訂定「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要點」,每學期
      進行考核,並於期末特教推行委員會報告服務成效,另考核紀錄於
      每學期末報本府備查。
(五)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本府辦理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本府辦理 9  小
      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