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
一、本要點依據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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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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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 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營造,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 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 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 運動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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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包括公 民素養、鄉土文史、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營造、縣 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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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並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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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除依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外,應配合縣政宣導重點議題,並能提升 民眾現代公民素養。 (二)得採一般性課程或專案課程辦理。 (三)每門課以十八週為原則。 (四)每班學員人數不少於九人。 (五)能發揮課程效益,累積教學經驗,精進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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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各辦理單位應於每期課程線上報審期限前於 本縣社區大學聯合服務網線上報送課程總表(含課程目標及分類)、 招生簡章(含收費規定、課程名稱、課程綱要、師資簡介等)、教職 員工名冊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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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審核作業,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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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區大學應本財政自主收支平衡原則,經本府審查通過之一般性及計 畫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補助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校務行政人員之人事費。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 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補助申請案件,得併於每期招生前課程開設報核作業,檢具申請計 畫(含經費概算表)提出。 (三)補助申請計畫經核定補助後,計畫中之課程如因招生人數不足或不 可抗力因素致未能開課或停課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擬具變 更計畫函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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