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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9022417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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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一、本要點依據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
      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營造,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
      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
      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
      運動等課程。
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包括公
    民素養、鄉土文史、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營造、縣
    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
五、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並重發展。
六、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除依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外,應配合縣政宣導重點議題,並能提升
      民眾現代公民素養。
(二)得採一般性課程或專案課程辦理。
(三)每門課以十八週為原則。
(四)每班學員人數不少於九人。
(五)能發揮課程效益,累積教學經驗,精進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效。
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各辦理單位應於每期課程線上報審期限前於
    本縣社區大學聯合服務網線上報送課程總表(含課程目標及分類)、
    招生簡章(含收費規定、課程名稱、課程綱要、師資簡介等)、教職
    員工名冊等相關文件。
八、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審核作業,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九、社區大學應本財政自主收支平衡原則,經本府審查通過之一般性及計
    畫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補助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校務行政人員之人事費。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
        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補助申請案件,得併於每期招生前課程開設報核作業,檢具申請計
      畫(含經費概算表)提出。
(三)補助申請計畫經核定補助後,計畫中之課程如因招生人數不足或不
      可抗力因素致未能開課或停課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擬具變
      更計畫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