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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及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 111046176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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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一、本要點依據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二、評鑑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之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四)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五)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受評對象: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終身學習法自行或委託
    辦理之社區大學。
    前項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包含本府委託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者
    。
四、實施期程:每年九月至十二月。
五、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
    工作重點而定。
六、評鑑方式:
(一)社區大學自評
(二)訪視評鑑
(三)後續評鑑
(四)追蹤輔導
七、評鑑委員:
(一)本府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三至七人,由本府遴聘具備社區大學相關專業或實務經驗之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之。
(二)惟現職擔任本縣社區大學行政或課務者,或具有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身分者,應予迴避。
八、評鑑等第:
(一)特優:評鑑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評鑑成績八十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四)乙等:評鑑成績七十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五)丙等:評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九、獎勵與輔導:
(一)獎勵措施:
      1.評鑑等第為特優、優等及甲等者,頒發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主
        辦人員並得核予適當獎勵。
      2.評鑑等第為乙等及丙等者:不予獎勵。
(二)後續評鑑:
      1.單項評鑑項目評鑑等第為丙等或訪視評鑑等第為乙等以下者,須
        依限擬訂具體改善計畫書接受後續評鑑。
      2.後續評鑑結果仍未改善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府要求時,本府得依據
        委託契約條款終止委託關係。
(三)追蹤輔導:評鑑後本府應就評鑑小組建議事項辦理追蹤輔導會議。
十、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