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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置彰化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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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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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二人為 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及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與本會業 務相關之各單位主管、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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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業務;並 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一人,均由本府社會處職員中指 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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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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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主管、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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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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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應經縣長核定後,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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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以外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 及相關機關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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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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