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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保護字第1060247832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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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置彰化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二人為
    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及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與本會業
    務相關之各單位主管、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業務;並
    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一人,均由本府社會處職員中指
    派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主管、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經縣長核定後,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
    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以外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
    及相關機關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