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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活動與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及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發展字第1110469495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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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二、目的:為促進社區永續發展、加強社區意識之提升、凝聚社區居民向
    心力、發揮社區居民自動、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內、外資源,
    營造健康、福利化社區願景,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神
    ,輔導社區辦理各項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前項申請單位之
    會務未依推動社區業務辦理完竣者,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標準: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參考社區活動成效、社區營造之
    績效(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社區產業以及參與各項社區評比成
    效)、社區發展之潛力及其他要件,且就申請計畫內容、規劃及執行
    能力、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符合要件者,依下列原則補
    助之: 
(一)一般活動補助金額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補助內容如
      下:
      1.凝聚社區意識之節慶活動。
      2.各項研習課程:每年分兩梯次申請,上半年(一至六月)辦理之研
        習課程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將相關資料函送
        本府憑辦;下半年(七至十二月)辦理之研習課程於當年度五月十
        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3.其他案件:辦理績優社區參訪或其他福利活動等,每年累計補助
        金額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其中辦理績優社區參訪每年度以一次
        為限。倘配合中央或本府辦理相關福利計畫以及參與卓越、績優
        社區選拔、旗艦社區等培力社區則不在此限。
(二)社區活動中心充實內部設施設備,補助金額每案不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以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之設施設備為
      限,並應為新品)。
(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無障礙設施、周邊設施及地面改善、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計畫,補助金額每案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且不補助工資。
(四)補助社區活動中心充實內部設施設備及修繕計畫之經費來源由中央
      或其他單位之補助,得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所需經費超過十萬元,並有執行必要性者,得專簽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
(二)配合本府辦理活動或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得逕送本府辦理。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社區理事長當選證書。
(四)最近一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
七、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八、接受補(捐)助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助
    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
    品等;以桌餐方式辦理之餐費,每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並不得以餐會為主而未辦理活動。
九、相關規定未盡事宜,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