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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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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的:為促進社區永續發展、加強社區意識之提升、凝聚社區居民向 
    心力、發揮社區居民自動、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內、外資源, 
    營造健康、福利化社區願景,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神 
    ,輔導社區辦理各項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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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前項申請單位之     會務未依推動社區業務辦理完竣者,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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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補助標準: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參考社區活動成效、社區營造之 
    績效(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社區產業以及參與各項社區評比成 
    效)、社區發展之潛力及其他要件,且就申請計畫內容、規劃及執行 
    能力、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符合要件者,依下列原則補 
    助之:  
(一)一般活動補助金額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補助內容如 
      下: 
      1.凝聚社區意識之節慶活動。 
      2.各項研習課程:每年分兩梯次申請,上半年(一至六月)辦理之研 
        習課程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將相關資料函送 
        本府憑辦;下半年(七至十二月)辦理之研習課程於當年度五月十 
        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3.其他案件:辦理績優社區參訪或其他福利活動等,每年累計補助 
        金額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其中辦理績優社區參訪每年度以一次 
        為限。倘配合中央或本府辦理相關福利計畫以及參與卓越、績優 
        社區選拔、旗艦社區等培力社區則不在此限。 
(二)社區活動中心充實內部設施設備,補助金額每案不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以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之設施設備為 
      限,並應為新品)。 
(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無障礙設施、周邊設施及地面改善、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計畫,補助金額每案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且不補助工資。 
(四)補助社區活動中心充實內部設施設備及修繕計畫之經費來源由中央 
      或其他單位之補助,得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所需經費超過十萬元,並有執行必要性者,得專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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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 (二)配合本府辦理活動或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得逕送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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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社區理事長當選證書。 (四)最近一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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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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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接受補(捐)助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助 
    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 
    品等;以桌餐方式辦理之餐費,每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並不得以餐會為主而未辦理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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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相關規定未盡事宜,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