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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具器材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6631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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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身
    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彰化縣縣立國民教育階段所轄學校之身心障礙
    學生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三、受理申請期間:每學年三次分別為一月、六月及九月,實際申請日期
    及期限依據本府公文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應由輔導教師填具申請表送學校輔導室。
(二)學校為初審單位應依本要點第二、三、五點進行初審,並於期限內
      將初審通過之申請表彙整,備文函寄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
      育科。
(三)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科彙整申請案後,派員至校評估
      。
(四)學校依專業團隊建議,備妥相關申請資料函寄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
      與特殊教育科。
(五)由本府召開輔具審查會進行複審,核可後通知各該初審單位。
五、本要點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一份:
      1.初審欄:由學校填寫並確實核章。
      2.鑑輔會文號:請確實填寫學生鑑定或安置公文日期、文號。
      3.規格、估價欄:請學校依專業團隊評估紀錄訪價後,檢附二家以
        上廠商之估價單(請詳列申請輔具之型號、規格)。
(二)由專業團隊提出所需特殊教育輔助器材項目及註明該項器材應具備
      符合該生所需特定功能之特殊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紀錄乙份。
(三)具有其他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學生學習狀況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乙份。
(四)未備齊前項相關文件者,恕不受理。
六、審核優先順序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學校教學過程中不可或缺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程度(重度為先)。
(三)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年幼者為先)。
(四)可同時多人使用者。
(五)未曾獲得輔具者。
(六)具有其他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學生學習狀況並持有證明者。
    除前項條件優先外,若申請人數超出當年度補助款時,則以提出申請
    日期先後決定申請順序。
    本要點之身心障礙教育輔助器材,本府得依現有教育資源及相關經費
    額度等因素之考量核准相關申請項目與數量。
七、經核准申請之各項教育輔助器材,其財產權應屬本縣所有並歸屬本府
    或購買該項器材之學校。
    國民教育階段結束時,前項器材需歸還原借用單位。但情況特殊有續
    用之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八、依本要點所借用之輔具相關消耗性材料補充、個人用器具之耗材,由
    學生家長自行購買補充之;班級教學用器材之耗材,由該校之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九、申請人對於所借物項,負有使用安全、管理與維護之責。
十、如遇下列情況時,需將所借用之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歸還原借用單位:
(一)該項特殊教育輔助器材已達報廢年限不堪使用時。
(二)該項特殊教育輔助器材不符學生學習所需時。
(三)於正常使用或人力不可抗拒情況下損壞時。但有不當使用造成損壞
      之情況者,應負賠償之責。
(四)於國民教育階段,學生轉學他校時。但由學生新設籍學校直接填表
      續借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現有之各項輔助器材得隨時應申請者需要出借。
      核准申請之各項器材如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尚未購置者,則依採購程
      序辦理之。在教育經費無餘裕時,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在不同教育階
      段限申購乙次。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