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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32762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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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
    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
      、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
      生)。
(四)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
      生)。
(五)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五、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
    額。
六、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
    推薦。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
    社會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八、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
    排列錄取;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
    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
    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
    ,由本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九、申請本獎學金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經
    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保障每校最低錄取名額一名。
十、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
    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
    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