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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12940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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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免試入學仍未
    招滿者,申請辦理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不包括外加
    特殊身分學生),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惟名額由各校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
    未招滿之班級及學生數。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
    校核定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
    目及模式,依本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
    試續招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免試入學報到後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截止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具續招簡章報本府核定,逾期不予受
    理。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開學四週前完成續招及錄取,
    且報到名單上傳至各入學管道錄取報到管理系統,並於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府。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內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
    甄審入學、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
    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
    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
    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
    資格。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須搬家遷徙。
(二)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
八、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得由本府指定一校承辦或配合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