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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7036417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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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依終身學習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並設置彰化縣政府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二、本委員會係由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組成之,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含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
(四)民間非營利機構代表。
(五)政府機關代表(含本府社會處、民政處、農業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彰化縣文化局、衛生局、環保局等與推動終身學習工作相關之處(局)長)。
前項有關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教育處人員指定兼任之
    ,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委員會視議題需要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為推動本縣終身學習工作,本委員會下設下列小組執行各項推動工作:
(一)社區教育小組:協調推動社區大學及社區教育相關活動與資源整合等工作。
(二)成人教育小組:協調推動成人教育、樂(高)齡學習與新移民教育相關活動與資源整合等工作。
各小組置召集人一名,小組成員若干人,由縣長就本委員會相關專長領域之委員及相關局處主管業務科(課)長聘(派)兼之。
各小組會議視議題需要召開,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視工作需要召開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