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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49177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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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
    業精神,並依據教育部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訂
    定本要點。
二、推薦單位:
(一)本府所屬高中、國中及國小(含公立幼兒園)。
(二)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主動推薦。
三、參與遴選對象之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1.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及教學或行政表現績優,最
         近五年考核(績)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未曾獲全國師鐸獎且最近五年未曾受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
(二)具有下列積極條件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奉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具有下列消極條件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長
        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
        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9.其他行為具有相關法規所定不適任情形,或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有不得推薦之情形。
四、受獎對象曾獲下列獎項之一,經評估據者,得優先推薦:
(一)教育部或本府優秀教育人員。
(二)教育專業獎章。
(三)教學卓越獎。
(四)校長領導卓越獎。
(五)學校體育傳炬獎。
(六)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七)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
(八)推動數位學習績優中小學人員。
(九)推動數位學習績優領航教師。
(十)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十一)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
(十二)國家產學大師獎。
(十三)國家講座主持人。
(十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
五、遴選名額:
(一)中學校長一至二人,國小校長(含公立幼兒園)四至六人。
(二)教師(含公立幼兒園)遴選人數不得超過當年度校內初選推薦教師總數百分之七十(小數點無條件進入)。惟教師遴選名額以不超過六十名為限。
(三)前二款名額(含教師及校長)中經本府初審程序並依教育部公告推
薦人數報教育部參與師鐸獎決選。
六、推薦程序:
(一)校內初選:
      1.由中小學各校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推薦之,每校得推薦一名,若                總班級數(含幼稚班及特教班)超過五十班(含)以上學校得增加一名。
      2.初選小組遴選後,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填具推薦表,並在遴選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連
        同特殊優良事蹟之有關證件影本,由校長簽章,推薦報府。
(二)本府初審:
      1.初選:
      (1)各推薦單位推薦之教師,由本處處長召集副處長、督學、科長、學校代表及家長代表召開初選會               議, 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遴選,依教育部公告推薦人數上限二倍進入複選。
      (2)前細目遴選對象含教師及校長,惟被推薦校長應獲得初選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予表揚。
     2.複選:
     (1)實地訪查:由本處處長召集副處長、督學代表、科長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十一人之評
          審小組,並選派三人進行實地訪查,採不分組方式進行。
     (2)評選會議:由本處處長召集評審小組成員召開評選會議,依實地訪查結果及書面審查進行遴選,選
          出教育部公告推薦人數報教育部參加決選。表決過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成員出席,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人員決議通過。
七、獎勵及表揚:
(一)師鐸獎:獲獎者由教育部公開表揚、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乙紙,並記功一次;另由教育部安排出
      國考察。
(二)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通過本府複選推薦報部參加師鐸獎決選者(不含獲師鐸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
      核予嘉獎二次、頒予獎座一座,並頒贈教育部獎狀乙紙。
(三)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通過本府初選納入實地訪查者(不含推薦報部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核予嘉獎
      一次,頒予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四)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通過本府初選者(不含納入實地訪查者)由本府公開表揚,頒予獎座一座及獎狀
      乙紙。
八、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所送資料列為備查,不另退還。
九、入選教師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一經發現,取消資格並追回證明文件。
十、協助辦理本府遴選作業工作人員報請本府敘獎,相關工作人員敘獎原
    則如下:

  (一)承辦學校校長:嘉獎一次。
  (二)承辦學校工作人員:
     
1.嘉獎一次,並以三名為限。
      2.獎狀一紙,並以二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