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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 業精神,並依據教育部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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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單位: (一)本府所屬高中、國中及國小(含公立幼兒園)。 (二)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主動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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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1.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
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
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未曾獲全國師鐸獎且最近五年未曾受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
(二)積極條件,具有以下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奉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
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
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
教學創新應用團隊、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之一
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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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名額: (一)中學校長一至二人,國小校長(含公立幼兒園)四至六人。 (二)教師(含公立幼兒園)遴選人數不得超過當年度校內初選推薦教師 總數百分之七十(小數點無條件進入)。惟教師遴選名額以不超過 六十名為限。 (三)前二款名額(含教師及校長)中依本府初審程序推薦六名報教育部 參與師鐸獎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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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程序: (一)校內初選: 1.由中小學各校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 組推薦之,每校得推薦一名,若總班級數(含幼稚班及特教班) 超過五十班(含)以上學校得增加一名。 2.初選小組遴選後,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填具推薦表,並在 遴選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連同特殊優良事蹟之有關證 件影本,由校長簽章,推薦報府。 (二)本府初審: 1.初選: (1)各推薦單位推薦之教師,由本處處長召集副處長、督學、科長 、學校代表及家長代表召開初選會議,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遴 選,從中選取十二名進入複選。 (2)前細目遴選對象含教師及校長,惟被推薦校長應獲得初選會議 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予表揚。 2.複選: (1)實地訪查:由本處處長召集副處長、督學代表、科長代表、專 家學者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十一人之評審小組,並選派三人進 行實地訪查,採不分組方式進行。 (2)評選會議:由本處處長召集評審小組成員召開評選會議,依實 地訪查結果及書面審查進行遴選,選出六名報教育部參加決選 。表決過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成員出席,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人員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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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及表揚:
(一)師鐸獎:獲獎者由教育部公開表揚、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乙
紙,並記功一次;另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
元為限,得獎事蹟由教育部編印成專輯。
(二)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通過本府複選推薦報部參加師鐸獎決選者(
不含獲師鐸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核予嘉獎二次、頒予獎座一座
,並頒贈教育部獎狀乙紙。
(三)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通過本府初選納入實地訪查者(不含推薦報
部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核予嘉獎一次,頒予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
(四)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通過本府初選者(不含納入實地訪查者)由
本府公開表揚,頒予獎座一座及獎狀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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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所送資料列為備查,不另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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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選教師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一經發現,取消資格並追回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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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審查及訪視相關費用由教育部補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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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助辦理本府遴選作業工作人員報請本府敘獎,相關工作人員敘獎原
則如下:
(一)承辦學校校長:嘉獎一次。
(二)承辦學校工作人員:
1.嘉獎一次,並以三名為限。
2.獎狀一紙,並以二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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