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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41586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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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及完善本縣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
  業學習,落實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
  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各分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五)配合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之推動與輔導。
三、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 設立下列三個分團:
(一)身心障礙分團。
(二)資賦優異分團。
(三)學前特教分團。
四、本輔導團團員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團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 本輔導團各分團召集人各一人。
  2. 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三人至六人。
  3. 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三人至五人。
  4. 學校代表:五人至十人。
  5. 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務。另為執行特殊教 育課程教學推動事項,得置
  工作人員一人,由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五、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專業,且能積極參與中央與本縣特殊教育課程推動與規劃之學者專家或學校校長
  聘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各該分團輔導員或學校校長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二至七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特殊教育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員或學校校長聘兼之,提供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之建議。
(四)輔導員二至十二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相關條件者擔任,分團輔導員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課程綱要學習領域與特殊
  需求領域涵蓋科目或特殊教育議題之專業需求設置遴聘。
  本府得視各分團團務需要,指定執行秘書一人,處理各分團庶務。
  本府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統籌運用及調派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之人力,用以協助辦理輔導團業務。
  第一項第四款輔導員應具之相關條件、遴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府公告之遴選簡章辦理。
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團務計畫推動: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
  開臨時團務會議。
(二)政策協作轉化
  1. 配合中央或本府推動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2. 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3. 建立本府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4. 健全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或由團長指定人員擔任主席。團員參加團務會
  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各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
  時工作會議。
(二)連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學年度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動重點,強
  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三)規劃辦理分團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四)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五)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六)進行特殊教育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七)本府教育處推動之其他重要特殊教育政策與工作。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工作會議得視討論議題需
  求,邀集專家學者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得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等。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如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府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九、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方式:
  1. 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2. 遴選小組由本府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當然委員,另聘任下列委員為浮動委員,依各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1)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分團專業之學校校長。
(二)遴選資格:
  1. 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 具各分團之特殊教育專長與經驗者。
  3. 其他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及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擔任輔導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教學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
  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各分團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如未滿一人以一人計,其餘人員記嘉獎二次)
    ,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各分團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其餘人員記嘉獎一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其他工作人員者:
1.由分團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標準,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各該分團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
   內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輔導員以外之各分團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優予敘獎。
十三、本輔導團及各分團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小組出席其會議,並報告本輔導團及各分團運作情形。
十四、輔導團應制定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鼓勵輔導員參加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相關增能或種子教師培訓,將專業學習
   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狀況。
十五、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之辦公、活動處所及設備由本府協助建置,並提供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體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