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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6033967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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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二)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計畫。
二、目的
(一)協助學校規劃特殊教育發展,提供適性教育及提升特殊教育教學品
      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
      內涵。
(三)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輔導。
三、組織
(一)置團長一人,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
      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科科長及督學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務。
(三)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數人,由校長兼任,承團長之命,負責規劃
      及推動該組年度工作計畫。
(四)設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及測驗評量組等三組,由副召集人擔任
      各組組長,各組置執行幹事一人,由調府教師兼任。
(五)遴聘特殊教育輔導團專任輔導員三人,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及
      測驗評量組各一人,兼任輔導員(含區域輔導員)三十至四十五人
      ,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園)主任或教師兼任。
(六)遴聘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擔任指導教授。
四、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第一次於第一學期初
    召開,審議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及各組工作計畫。第二
    次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召開,檢討該學年度工作執行績效;視實際需要
    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五、工作任務
(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組
      1.提供特教行政、課程教學、個案研討及班級經營輔導。
      2.規劃團員培訓之研討會及研習。
      3.管理及規劃輔導團網站。
      4.推廣特殊教育相關政策。
      5.規劃及推廣全縣性活動及研習。
      6.蒐集、分析課程與教學資料。
      7.發表工作及研究成果。
      8.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追蹤輔導。
      9.擔任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講師。
     10.其他。
(二)測驗評量組
      1.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診斷等諮詢服務。
      2.調查、分析本縣心理評量教師人力現況及測驗評量績效。
      3.規劃心理評量教師培訓與精進方案。
      4.辦理測驗評估及能力分析個案研討會。
      5.訂定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篩選、轉介評估、鑑定評量流程之標準與
        辦理方式。
      6.研發、建置縣級常模之測驗工具。
      7.其他。
六、團員課務處理
(一)專任輔導員集中於本縣特殊教育中心執行團務,每週返回原服務學
      校授課二至四節。
(二)兼任輔導員每週公假一天(以減課四節為原則)執行任務,執行任
      務期間,所遺課務由服務學校以代課方式辦理。
(三)兼任區域輔導員每月公假一天執行任務為原則,執行任務期間,所
      遺課務由服務學校以代課方式辦理。
七、專任、兼任輔導員教師酌減節數後之授課節數,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若實際上課節數超過每週應授節數,得支領超時鐘點費。
八、專任輔導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其團務年資,得
    比照處室主任、組長年資,採計積分。兼任輔導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
    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其團務年資,教師得比照組長年資,取得主任
    儲訓證書者得比照處室主任年資,採計積分。
九、擔任輔導員為一年一聘,均為無給職,需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受輔
    導專業成長訓練課程,工作績優者得續聘之。
十、每學期給予辦理績優輔導員嘉獎乙次鼓勵。
十一、本團所需輔導、諮詢、進修成長與其他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