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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及所轄 鄉(鎮、市)公共債務事項,依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置 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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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或派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或專家五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聘(派)時,續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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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及所轄鄉(鎮、市)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本縣及所轄鄉(鎮、市)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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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五)與前四款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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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 召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由本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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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前項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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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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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財政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依議案擬具初審意見。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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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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