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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301759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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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及所轄
    鄉(鎮、市)公共債務事項,依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置
    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或派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或專家五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聘(派)時,續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及所轄鄉(鎮、市)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本縣及所轄鄉(鎮、市)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
      。
(四)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五)與前四款有關之事項。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
    召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由本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前項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財政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依議案擬具初審意見。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事項。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