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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祥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依據內政部、 法務部會銜函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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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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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 內政部核辦。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本府審查 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三)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七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由本府獎勵。 (四)未達前三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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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
部核辦。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本府審查後
報請內政部核辦。
3 縣長獎:全年轉介八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本府獎勵。
4 未達前三目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訂
定。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查後報
請內政部核辦。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本府審查
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3 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五十件至八十九件者,由本府獎勵。
4 未達前三目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訂
定。
(三)同時合於轉介及協同調解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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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 (三)縣長獎:服務年資滿十二年者,由本府獎勵。 (四)未達前三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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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本府審 查後,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獎獎勵部分 ,由本府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鄉(鎮、市)獎勵部分,由各鄉( 鎮、市)公所逕予核定後,報請本府層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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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並透過大眾 傳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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