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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0990080253號
法規體系: 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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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
    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縣觀光、文化、農
    業等意象,特設彰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以推動影視相關產業
      進駐本縣。
(二)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縣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縣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縣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縣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縣觀光、文化、農業等意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五人至八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四人。
(三)地方文史團體代表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
    表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
    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並為委員會當然
    委員,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兼
    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執行小
    組成員由本府全體局處及本府機關主管或副主管組成,專責協助本會
    進行跨局處業務協調工作。
十、本會設行政組與專業組。行政組負責本會幕僚作業,處理日常會務、
    本會與執行小組決議事項及一般影視拍攝計畫之跨局處協調聯繫工作
    ;專業組負責影視拍攝勘景協助、影視專業諮詢服務與拍攝場景資料
    蒐集。
    前項相關業務之行政組由新聞處新聞行政科辦理,專業組由文化局(
    負責文化古蹟等景點)、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負責文化古蹟與休閒農
    業以外之景點)與農業處(負責休閒農業景點)辦理。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
十二、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