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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 學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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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連續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於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均可申請。 但一年級新生及已享受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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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獎學金申請人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及藝能學科成績須在八十五分 以上(等第為乙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 者。殘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 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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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名獲獎學生獎學金金額為新台幣五百元。 本項獎學金名額產生視年度預算除以獎學金金額;各校核給獎學金名 額依在校學生數分配。 前項獎學金金額及獲獎學生名額之增減,得視申請人數及本府預算編 列情形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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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 三十日止或依本府公告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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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前學年上下學期成績單證明書 1 份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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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受理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就檢附之文件予以初審,加註審核意 見,於申請期間內彙送本府指定彙整單位,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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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獎學金由本府教育處依據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組織委員會審查核發 ,並依會計程序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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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經核定發放獎學金,有下列不法情形之一者,得停止核發,已領取 者應予追回繳庫: (一)被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偽造、變造申請證件或申請文件不實者。 (三)申辦本獎學金之學期已申請其他獎學金並獲獎助者。 (四)其他依法或相關規定不得發給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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