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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33938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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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
    學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凡連續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於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均可申請。
    但一年級新生及已享受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
三、 申請本獎學金申請人各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平均須在八十五分以上,    
     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中有其中一領域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四、每名獲獎學生獎學金金額為新臺幣六百元。
    本項獎學金名額產生視年度預算除以獎學金金額;各校核給獎學金
    名額依在校學生數分配。
    前項獎學金獲獎學生名額之增減,得視申請人數及本府預算編列情
    形酌予調整。
五、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
    三十日止或依本府公告時間辦理。
六、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前學年上下學期成績單證明書 1  份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七、各校受理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就檢附之文件予以初審,加註審核意
    見,於申請期間內彙送本府指定彙整單位,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
    理。
八、本獎學金由本府教育處依據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組織委員會審查核發
    ,並依會計程序報結。
九、凡經核定發放獎學金,有下列不法情形之一者,得停止核發,已領
    取者應予追回繳庫:
(一)偽造、變造申請證件或申請文件不實者。
(二)申辦本獎學金之學期已申請其他獎學金並獲獎助者。
(二)其他依法或相關規定不得發給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