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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彰化縣政府 103 年 12 月 25 日第 1 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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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使本府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避免外界疑慮, 以提升本府廉能形象及經辦工程品質,爰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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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具體作法: 一、預算編列階段: (一)工程預算之編列涉及公帑支出是否合宜,倘有浮(超)編之情形, 不僅浪費公帑,更可能致承辦同仁涉及貪瀆不法之情事,故工程預 算之編列應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訂頒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 費審議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公共 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及「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等規範覈實編列工程預算,俾降低貪瀆不法之風險。 (二)工程之設計若委託專業廠商辦理者,需求單位仍應確實審核其設計 結果及預算編列是否合宜及符合規範,避免設計廠商與施工廠商間 勾結,致生不法情事及本府之損失。 二、招標、審標、決標階段: (一)採購單位及需求單位應確實遵守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 於決標後始得公開等規定,俾確保採購公平性及避免同仁不慎涉及 洩密情事。 (二)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業已規範採購招標之相關程序,惟執行部分 仍可能受外界因素而形成圍(綁)標之案件,且公務員若涉及其中 ,更可能形成貪瀆弊案,故各單位辦理工程採購之招標作業時,除 按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辦理外,並應落實下列措施,以降低貪瀆不 法之風險: 1.機關辦理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序均有監 辦規範之適用,而檢調單位以通案性質監控採購案件亦有其法規 及組織任務上之限制,爰應按下列作法辦理,俾提升本府採購透 明度: (1)本府採購、需求及監辦單位於辦理(監辦)採購過程中,若有 發現疑似圍標、綁標、黑道介入或公務員勾結廠商謀取不法利 益或其他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者,應即主動通報本府政 風處依法處理,並由該處聯繫檢調機關適時參與及採取必要作 為。 (2)強化機關周遭及發包中心內監視設備之設置及保持堪用狀態, 其所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間,於有需要時得隨時調閱, 俾利採購程序之公開透明及於發生圍(綁)標、貪瀆弊案時, 得協助提供檢調機關作為蒐證參考。 2.審標人員應確實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範, 倘有疑義者,應按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不符 招標文件規範者,應列為不合格廠商,不得通融,避免發生圖利 情事。 3.主計處及政風處倘於監辦程序發掘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不法情事時 ,應依規定處理(主計處應將相關資料移政風處處理),涉及本 府員工者,應秉公處置,不得循私、包庇。 4.各單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應依確實辦理訪(詢)價 ,避免其價格高於市價時,造成縣庫之損失,訪(詢)價結果並 應附卷保存。 (三)適用、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之評選(審),應對採 購評選(審)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避免 衍生評選(審)爭議,造成評選(審)不公之情形。 三、履約及驗收階段: (一)履約時發現有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應立即辦理相關程序,不得請廠 商先行施工再補行相關程序;變更設計之原因若涉有設計、監造及 承造廠商責任時,應即檢討並追究其責任,避免涉有圖利廠商之嫌 。 (二)主驗人應秉持其專業與權責,確實按契約圖說進行驗收程序,避免 因驗收不實等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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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財物及勞務採購亦應按「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並比照上開原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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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風處應利用各種集會場合主動積極辦理廉政宣導及案例提示,俾加 強員工相關法紀知識,提升本府同仁之廉政觀念,減少貪瀆不法之風 險及提升本府廉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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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政風處應督責本府所屬機關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政風機構協助機關建立 良好採購秩序,發現機關採購涉有違法情事者,除依規處理外,並應 陳報政風處彙報 縣長知悉,俾掌握本縣廉政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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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懲機制: 一、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應即按該條所 定之程序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事宜,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 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避免不肖廠商繼續得標本府或其他 機關之採購案件,以確保機關採購品質;怠於落實者,應追究其責任 。 二、本府採購單位、需求單位、主計處因發現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具體實證 ,移政風處查辦而對案件偵辦確有助益者,由政風處簽陳 縣長敘獎 ;其有包庇不為舉發者,亦應檢討其責任。 三、政風處及涉及違反政府政採購或貪瀆案件員工之單位,亦應主動簽辦 追究其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行政、民事責任之追究,不受限於刑 事判決是否確定,並應即時檢討程序疏漏之處,防止違失情事再度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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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方案未盡部分,仍應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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