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單位)提供彰化縣議 會(以下簡稱議會)及議員文書資料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整合各 機關(單位)提供文書資料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文書資料,係指經議會或議員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
|
|
三、各機關(單位)提供文書資料,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檢附議會或議員要求提供之書面
佐證資料,考量與議會或議員法定職權之相關性及必要性,敘明提供
之內容及範圍,經簽奉核可後辦理。 |
|
四、議員於大會質詢請求提供文書資料並經主席同意,則以質詢會議紀錄 為書面佐證資料,並依前點規定辦理。
|
|
五、各機關(單位)提供議會或議員資料之簽辦程序如下:
(一)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之資料者,由該業務之主辦機
關(單位)依第三點規定,簽奉二層核可後提供之。
(二)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者,各
機關(單位)應僅就其他部分文書資料提供之,並由該業務之主辦
機關(單位)依第三點規定,敘明不予提供或部分提供之意見,簽
會本府行政處,經一層核可後為決定。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加會本
府政風處。
(三)非屬前二款之資料者,由該業務之主辦機關(單位)依第三點規定
,簽奉二層核可後提供之。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加會本府政風處。 |
|
六、議會對屬於職權內之事項,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必要,依
彰化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經大會通過設
專案小組,以大會所賦予之任務為範圍,從事研究或對外蒐集之文書
資料,各機關(單位)得於適當遮蔽有關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之資訊後
提供之。 |
|
七、文書資料提供,各機關(單位)應於收受來函或通知後,指派適當人 員儘速辦理。
|
|
八、各機關(單位)對議會或議員請求提供之文書資料,經審酌確認屬
不得提供之文書資料者,應向議會或議員說明法規依據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