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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聯合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用字第0970054334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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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取締有關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
    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彰化縣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聯合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本小組成員由彰化縣警察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
    巡防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消防局、本府地政處、建設處(商業
    科、使用管理科、城鄉計畫科、公用事業科)等單位組成。
三、本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查核(報)是否違法營業逃
      漏稅捐事宜。
(二)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協助祕密跟監行銷地點、長期蒐證
      、查緝違法銷售汽柴油並偵訊製作筆錄等事宜。
(三)彰化縣警察局:祕密跟監行銷地點、長期蒐證、查緝違法銷售汽柴
      油並偵訊製作筆錄等事宜。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油品取樣、化驗及協助丈量等技術支
      援。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處有關違反環保法令事宜。
(六)彰化縣消防局:查處有關違反消防法令事宜。
(七)本府地政處:查處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事宜。
(八)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查處有關違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事宜。
(九)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查處有關違反建築法令事宜。
(十)本府建設處(商業科):查處(報)有關違反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令事宜。
(十一)本府建設處(公用事業科):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負責協調各
        單位執行業務聯繫事宜。
四、取締作業流程:經民眾及政府相關單位舉發案件,查獲有違規事證後
    ,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移送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屬本府權責者,
    由查核小組相關成員前往取締(包括偵訊製作筆錄、油品化驗、扣押
    、處分罰緩及沒入等)。(如附作業流程圖)
五、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刪除)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