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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取締有關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 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彰化縣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聯合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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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本小組成員由彰化縣警察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 巡防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消防局、本府地政處、建設處(商業 科、使用管理科、城鄉計畫科、公用事業科)等單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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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查核(報)是否違法營業逃 漏稅捐事宜。 (二)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協助祕密跟監行銷地點、長期蒐證 、查緝違法銷售汽柴油並偵訊製作筆錄等事宜。 (三)彰化縣警察局:祕密跟監行銷地點、長期蒐證、查緝違法銷售汽柴 油並偵訊製作筆錄等事宜。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油品取樣、化驗及協助丈量等技術支 援。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處有關違反環保法令事宜。 (六)彰化縣消防局:查處有關違反消防法令事宜。 (七)本府地政處:查處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事宜。 (八)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查處有關違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事宜。 (九)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查處有關違反建築法令事宜。 (十)本府建設處(商業科):查處(報)有關違反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令事宜。 (十一)本府建設處(公用事業科):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負責協調各 單位執行業務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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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締作業流程:經民眾及政府相關單位舉發案件,查獲有違規事證後 ,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移送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屬本府權責者, 由查核小組相關成員前往取締(包括偵訊製作筆錄、油品化驗、扣押 、處分罰緩及沒入等)。(如附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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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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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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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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