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落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 稱促協金)專款專用於辦理本縣民眾之健康照護相關公共衛生及社會 福利等事項,以增進縣民健康福祉,故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之促協金係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 協助金執行要點」所訂定以下三項促協金: (一)發電年度促協金。 (二)輸變電促協金。 (三)建廠前置促協金。 前項促協金係由台電公司每年度核定計晝金額後通知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之。
|
|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促協金之請款及 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
|
四、促協金之使用範圍如下: (一)發電年度促協金一限用於發電設施周邊地區。 (二)輸變電促協金一限用於輸電、變電設施周邊地區。 (三)建廠前置促協金一限用於發電設施周邊地區。
|
|
五、前點所稱之「周邊地區」定義如下: (一)台電公司所屬新(增、改)建或運轉中之核能、火力、水力(含進 水口)及風力(含陸上、離岸)發電之相關設施,且每一受協助地 區(鄉、鎮、市、區)各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二萬 以上者之所 在地鄉(鎮、市、區)。但離岸風力發電設施周邊地區,由台電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委 員會)審查認定之。 (二)台電公司所屬新建輸電線路、新(增、改)建一次變電所、一次配 電變電所、161kV 開閉所及二次變電所、新(增、改)建及運轉中 超高壓變電所及超高壓開閉所所在地鄉(鎮、市、區)。 (三)其他經台電公司委員會審查認可與第一款規定地區鄰接(近)之鄉 (鎮、市、區)。 (四)其他經台電公司委員會審查認可與第二款規定地區鄰接(近)之鄉 (鎮、市、區)。
|
|
六、促協金之用途應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 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並以本縣周邊地區居民之健康照護,包 括衛生教育、疾病預防與篩檢、學童保健、慢性疾病管理追蹤照護、 疾病盛行率與危險因子風險評估等增進縣民建康福址之事項為優先。
|
|
七、台電公司每年度核定給付本府各項促協金額度後,由本府各局處依本 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需求計晝及支用金額,經縣長核准後向 台電公司請款。 需求計晝經核准後,執行單位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依「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提供下列文件供本府建設處辦理請款事宜: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含核准函)或同意墊付證明 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台電公司促協金一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
|
八、促協金之執行單位如有保留經費情形,應於當年度決算書說明欄加註 說明。
|
|
九、各項促協金之核定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為簡化行政程序,得由本府函 請台電公司同意逕由該公司撥予周邊地區之公所執行。
|